據悉,貴定法院在執行某銀行申請執行貴定某紙業有限公司、孟某A、孟某B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于2019年11月4日向被執行人送達恢復執行通知書、限制高消費令、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執行中經查,在(2018)黔2723執208號執行案中,該院于2018年9月19日依法裁定查封了被執行人孟某B的豫AW80E9豐田轎車。
因被執行人一直未履行義務......
某銀行于2019年11月1日申請恢復執行,同年11月20日該院執行干警通知被執行人到貴定縣人民法院接待室,責令被執行人孟某B將查封的豫AW80E9車輛交出。
在接待的過程中,孟某B表示:“被查封的車輛不是我的,在我前妻那里,我已經離婚了,無法叫她過來,車現在在什么地方我也不知道,我只是作為一個擔保人,你們想怎么樣就怎么樣”,說完即欲轉身離開。
執行干警將孟某B拉回座位,執行法官嚴肅警告他:“請你來,是要你配合法院處理案件的。”
孟某B一臉不屑地說道:“大不了拘留,反正里面有吃有喝的。”
由于孟某B態度惡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執行法官當場宣讀對孟某B的拘留決定書,滿足其“愿望”。
當被戴上手銬后,孟某B懾于法律威嚴,現場通過微信,與其前妻取得聯系,并承認錯誤,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工作,執行干警遂依法提前解除其拘留措施。
同日下午,執行干警通知孟某B前妻劉某到該院并作其工作,要求其交出查封的車輛,劉某未交。同年11月25日、26日該院執行干警再次分別對劉某和孟某B作工作,劉某提出該車屬于婚后財產,離婚后孟某B一直未支付撫養費,故將該車交由自己使用,并在2019年10月將該車輛過戶到自己名下,二人一直未交出被查封的車輛。被執行人孟某B在明知車輛已被法院查封的情況下為劉某提供身份信息協助其過戶。
2019年11月27日,執行干警再次找到二人,在多次做工作后,二人仍然拒不交出被查封的車輛。當日,該院依法對孟某B和劉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拘留過程中,孟某B、劉某承認并改正錯誤,并交出了被查封的車輛。考慮到二人孩子還小,需要監護人照顧,該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對被執行人孟某B和其前妻劉某提前解除拘留。各處罰款10000元(共計20000元)。
執法威嚴不容挑釁,任何侵犯法律威嚴,試圖挑釁法律權威的人,終究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