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繼續推薦夫妻離婚時涉及房產的處理(二)
供大家學習分享!
01、房子和家具都是父母于子女婚前置辦,夫妻雙方結婚時間不長,未購置共同財產,離婚時房子和家具是否屬于共同財產?
如果另一方要求對房子和家具進行分割,那么主張權利一方就應該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房子和家具已經屬于共同財產。房子和家具是否屬于共同財產應當依據夫妻雙方同父母之間的約定,如果約定是贈與夫妻雙方的,那么另一方可以以共同財產為由要求分割;如果沒有約定是贈與夫妻雙方的,那么應當認定為父母對子女的個人贈予,屬于個人財產。
02、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況下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03、公房使用權判給了一方,另一方能否取得補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發布的《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相關規定,公房使用權判給了一方,另一方能否取得補償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1)如果一方無權取得公房使用權,那么也就不存在補償問題。
(2)如果雙方均有權取得公房使用權,由于使用權最終只能判給一方,因此得房方應向未得房方進行適當補償。
04、公房使用權判給了一方,一方向另一方進行“適當補償”,其補償標準如何界定?
我國目前的法律通常由人民法院對于“適當補償”的標準如何界定尚無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根據各地的具體情況確定,也可由雙方自行協商具體數額。
05、離婚案中,當事人對公房的使用、承租問題發生爭議,人民法院如何處理?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公房使用、承租問題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堅持男女平等和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等原則,考慮雙方的經濟收入,實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對公房的使用、承租問題發生爭議,自行協商不成,或者經當事人雙方單位或有關部門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予以妥善處理。
06、離婚時,人民法院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依照什么原則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依照下列原則予以處理:
(1)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2)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3)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4)照顧無過錯一方。
07、協議離婚雙方有兩處住房,一處是用銀行按揭方式購買,因買房時首付款不足,協議離婚雙方用現住房辦理了抵押貸款。這兩處房屋協議離婚時應如何分割?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協議離婚時,對于雙方婚內的共同財產以及共同債務都是實行雙方共享共擔的原則。在協議離婚的前提下,只要雙方出于自愿,能夠達成一致意見,在不損害第三人的前提下,可按雙方的約定處理,如果雙方把握不準可委托律師辦理協議的具體事宜。
08、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是否必須給予經濟補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可以給予是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確定承租方對另一方是否需要給予經濟補償,但不代表承租方必須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如果未承租方一方經濟狀況優于承租一方,人民法院會考慮讓承租方免于給予未承租方經濟補償。
09、個人的婚前房結婚時轉手出讓的收益應當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的房屋,在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認定為個人婚前財產,個人的婚前房結婚時轉手出讓的收益屬于個人財產的延續,如果雙方之間有約定的根據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至于另購的房屋,其中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出資補充房子的差價部分應視為共同財產。分割時要對個人財產部分和共同財產部分區別對待。
10、人民法院對于離婚案件中公房的分割如何處理?
公房承租人僅享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因此,在離婚時,法院只會對使用權的歸屬做出相應判決,而不涉及房屋的所有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對于離婚案件中公房的分割問題實行“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原則。
11、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否由雙方分別租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另調房屋分別租住或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可予準許。
12、對享有“部分產權”的公房,離婚時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13、對雙方均爭房屋“部分產權”的,可否采取競價方式解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同理,對夫妻雙方均爭房屋“部分產權”的,如雙方同意或者雙方經濟、住房條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競價方式解決。
14、婚前以一方名義按揭的房屋,離婚時房產歸誰?
婚前按揭房產,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以銀行按揭方式購買,婚后由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的房產。從按揭購房的法律關系來看,在按揭購房過程中存在三方兩個法律關系,即購房方與出賣方(一般都是開發商)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購買方與貸款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當購房方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付清了首付款并在銀行辦理了按揭貸款手續、銀行將貸款金額劃入了開發商賬戶后,開發商就應當為購房方辦理房產證,在辦理了房產證以后,購房方與開發商之間已經履行完合同義務,結束了購房合同的關系。接下來,購房者要履行的是另一個合同,即購買方與貸款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此時,購房者已經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只不過由于購房者基于他與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在該房屋上設定了抵押權,使得購房者行使房屋的所有權受到了限制。購房者向銀行償還借款的行為,屬于購房者與銀行因貸款行為而產生的債權債務行為,并不影響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如果婚前按揭房產由一方在婚前進行了產權登記,按照不動產登記的原則,該房產應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如果婚前,婚姻當事人另一方也為按揭房屋出資的,可以視為婚姻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借款,離婚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主張成立債權債務關系,如果婚后,婚姻當事人另一方與一方共同為按揭房屋出資的,可以理解為是用婚后夫妻共有的財產償還了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因此,離婚時應將一方婚前購買的按揭房判歸買房者所有,同時應當將夫妻所共同償還貸款的一半補償給另外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 END —
特別聲明:凡本號注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其他(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轉載請注明來源及作者。
轉自:兩高法律資訊;
編輯:微視聚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