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少年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上路,不僅沒戴頭盔,后座還載了人,過十字路口時,他貿然闖紅燈,撞上了正按信號燈左轉的越野車,誰知,越野車司機被查出酒駕。
這起案件中,賠償責任具體如何劃分?保險公司賠或不賠?日前,慈溪市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酒駕越野車
被闖紅燈的摩托車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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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于2018年7月24日。當天夜里10點半左右,17歲的少年小莽(化名)駕駛一輛兩輪摩托車,后座還載著一個朋友,自東往西行駛至一個十字路口時,闖了紅燈,結果與路口正常左轉的一輛小型越野車撞了。事故造成小莽和后座上的朋友及越野車駕駛員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
這看似是一起尋常的交通事故,按責任劃分應該不費勁。誰知,越野車駕駛員鄭某被查出是醉駕,血液酒精含量為87mg/100ml,車輛是鄭某妻子所有。
經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鄭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轉彎時疏忽大意,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小莽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經登記的普通二輪摩托車,未戴頭盔,存在闖紅燈的違法行為,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3名傷員中,小莽的傷勢比較嚴重。事發次日,小莽被送至寧波某醫院住院治療63天。事故造成他左股骨頸、股骨頭粉碎性骨折,全身多處挫裂傷,入院后于同年9月17日接受了人工左側全髖關節置換術。同年10月15日,已回重慶老家養病的小莽又因濕疹伴感染等,至當地醫院住院治療15天。經司法鑒定,其因本起事故致殘程度為九級。
商業三者險
是否賠付成爭議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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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醉駕,鄭某受到了刑事處罰。今年5月,小莽向慈溪市法院起訴鄭某夫妻及越野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主張自己由于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扣除鄭某夫婦事發后已賠付的5萬余元醫療費,要求鄭某夫妻再共同賠償各項損失32.4萬余元,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范圍內賠償。
隨后,法院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對于小莽的各項損失,法院很快逐項縷清。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后續治療費等共計68.7萬余元。但對于越野車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是否賠付,成了案件的主要爭議焦點。
保險公司主張,事發時鄭某醉駕,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若法院判決交強險承擔責任,將追償。保險公司提供了保單、《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及《客戶銷案注銷(放棄索賠)申請書》打印件各一份作為證據。而鄭某和妻子則認為,保險公司未明確告知免責事項,《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非妻子本人簽字,《客戶銷案注銷(放棄索賠)申請書》雖是妻子本人簽字,但當時并未注意上面寫有放棄商業險賠償的權利。
法院認為
商業險拒賠的主張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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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審理后認為,醉酒后禁止駕駛機動車是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事項,不得醉駕也屬于公眾應當知悉且遵守的公共秩序,保險公司在送交鄭某妻子的保險單上明確要求其注意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商業三者險條款內對于免責條款進行了加黑加粗,保險公司對于商業三者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已向鄭某妻子盡到了提示義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商業三者險條款已經列明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在保險公司對前述條款進行提示后,鄭某妻子又簽署了《客戶銷案注銷(放棄索賠)申請書》,法院對于鄭某夫妻辯稱不予采信,保險公司關于商業險拒賠的主張成立。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小莽約10.9萬元。小莽的其余損失57.8萬余元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應由交通事故責任人按照各自所負的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現鄭某對本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法院認定鄭某對原告的其余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計17.3萬余元,扣除鄭某妻子已墊付的錢,尚需賠償11.7萬余元。鄭某妻子作為車主,自愿對丈夫應賠償款項承擔責任,法院予以照準。
車主鄭某妻子不服該判決,隨即向寧波市中院提起上訴。但寧波市中院最終駁回了上訴申請,維持原判。
目前,賠償問題已妥善處理完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