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李某宇被臨泉縣公安局東關派出所送到了看守所,他是因為低價購入一枚鉆戒犯了罪。
事情要從一個月前說起。11月2日,東關派出所聯合巡防大隊將涉嫌入戶盜竊的嫌疑人楊某抓獲。根據楊某的供述,民警在一家出售黃金首飾的店鋪找到了被盜的鉆石戒指。店主李某宇就是那個“收贓”的人。
經查,楊某將盜竊來的鉆石戒指拿到李某宇的店里兜售,李某宇看到楊某十分年輕,不懂鉆石行情,便懷疑戒指來源。但是,想到可以低價收購高價賣出,李某宇便懷著僥幸心理低價收購了楊某送上門的鉆石戒指。
不過,讓李某宇沒想到的是,還沒等鉆石戒指售出,警察已經找上了門。11月中旬,經臨泉縣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被盜鉆石戒指價值1萬余元。
12月3日,李某宇已被臨泉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相關法律條例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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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泉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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