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耒陽市人民法院對一起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某銀行耒陽支行向原告小陳支付其父親老陳在被告處的銀行存款余額70727.87元。
▲網絡資料圖
耒陽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小陳之父老陳與原告之母陳某結婚后,于1979年3月25日生育原告小陳;1997年2月 20日,原告小陳父母離婚。2018年12月 23日,原告之父老陳意外死亡,老陳生前在被告處辦理了有密碼的儲蓄存款存折。老陳死亡后,該存折截止2019年1月 24日尚有存款余額70727.87元。死者老陳的父母已先后過逝,老陳離婚后也未再婚,只有小陳一個兒子,小陳系死者老陳唯一繼承人。因原告小陳持有死者老陳的存折不知道宻碼,遂到被告處要求被告將老陳的銀行存款余額70727.87元支付給原告,被告得知原告持有死者老陳的存折而不知道宻碼,告知原告須辦理相關公證才可支付,故原告當時取款遭到被告拒絕。嗣后,原告在取得親屬關系證明后也未向被告提供或出示,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原告之父老陳死亡后,老陳在被告處的存款余額70727.87元屬于遺產,在老陳生前沒有留下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的情況下,其遺產應當按法定繼承辦理。因老陳的父母已先于老陳死亡,原告之母陳某已在1997年與老陳離婚,原告小陳是該遺產第一順序的唯一合法繼承人,死者老陳的存款余額70727.87元作為遺產,應當依法由原告小陳繼承。老陳與被告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關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對老陳的存款有履行支付的義務,在老陳死亡后,該儲蓄存款合同的權利義務由其合法繼承人即本案原告繼承。
因此,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其父老陳在被告處的銀行存款余額70727.87元,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來源:耒陽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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