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充市嘉陵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偽造公司印章案。一男子為結算工程款,便偽造掛靠公司及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后該男子將工程款挪用,造成未領到工資的項目工程人員圍堵工程項目部,該男子被判偽造公司印章罪并處罰金。
2015年年底,被告人曹某某邀約他人一起承包了某項目3-1、3-2號地塊土石方工程,因無資質,便掛靠到某渣運公司,并以某渣運的名義與成都某公司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分工,曹某某負責與成都某公司溝通對接和結算工程款。
2016年1月被告人曹某某找人偽造了某渣運的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之后,曹某某在辦理結算工程款的文件上加蓋了偽造的某渣運的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并用于結算工程款。2016年年底,曹某某將其結算的工程款部分挪用。一部分未領到工資工程人員于2017年5月多次圍堵項目建設工地和售樓部。經南充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蓋有某渣運的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羅某)的委托書、承諾書、付款申請表與某渣運及法定代表人(羅某)樣本印章不是同一印章加蓋形成。被告人曹某某于2018年1月26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曹某某無視法律,偽造公司印章,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判處曹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陳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