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場中
女性懷孕是個敏感話題
如用人單位處理不當
很容易變成眾矢之的
某科技公司解雇了孕婦
為何卻得到眾多網友支持呢?
案情簡介
劉某于于2014年3月入職某科技公司,并于2016年11月生產,產假結束后因感身體不適,又申請病假一個月,病假期滿后再次向某科技公司請事假一個月。
事假期滿后某科技公司主動與劉某聯系,均無人接聽。后某科技公司向劉某法定送達地址郵寄《返崗通知書》,要求其在收到《返崗通知書》后三日內到公司報到上班,劉某未到崗。
三日后某科技公司以劉某連續曠工超過三天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與劉某解除勞動合同。劉某認為自己處于“三期”,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要求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裁決結果
裁決結果:駁回劉某申請請求。
案例啟示
我國法律對“三期”女職工保護有特別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中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期”女職工如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如嚴重違紀、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等,用人單位仍可行使單方解除權,故“三期”女職工不能以自己處于“三期”為由而不受用人單位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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