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的情形。
綜上,海珠法院認為,開古公司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權利商標相近似的商標及被訴侵權標識的行為,侵犯了太太藥業和健康元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需停止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在綜合考慮權利商標的知名度等各種因素后,海珠法院酌情確定開古公司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等共計200萬元。
二審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后,開古公司不服,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開古公司上訴稱,首先,被訴侵權商品與權利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不構成類似商品,權利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非醫用營養液、非醫用營養膠囊等,根據分類表為3005類,訴爭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及被訴侵權商品為茶、茶葉代用品,根據分類為3002類,兩者既非相同也非類似商品。其次,開古公司及關聯企業在二原告之前就注冊了“太太”商標,是規范使用,沒有侵犯二原告商標權的主觀故意,也沒有搭便車的主觀故意。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是開古公司是否侵犯健康元公司、太太藥業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一審判賠數額是否合理。
在開古公司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問題上,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對于類似商品的判斷,應當從盡可能避免發生市場混淆誤認的目標出發,充分考慮商標標識、核定使用商品之間關系的具體情況,加以綜合判斷,既不應完全拘泥于《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的歸類,也不宜要求兩種商品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各方面均完全相同或近似。該案中,雖然被訴侵權商品與涉案商標核準使用商品分屬《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的不同類別,但從被訴侵權商品的宣傳介紹和產品成分來看,其并非傳統意義上的茶或茶葉代用品,而是主要起到減肥、美容等功能的保健品,與涉案商標的功能及用途類似,其消費群體部分重合。
其次,權利商標系“太太”文字和圖形商標,被訴侵權商品上使用的標識完全包含了涉案商標中起核心識別作用的“太太”文字,二者無論在漢字字體、讀音、排列順序以及整體形象上均構成近似。開古公司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涉案商標相近似的標識,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再次,相關證據表明,訴爭商標已被撤銷,且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茶、茶葉代用品,與被訴侵權商品實際使用的商品種類不符;即使該商標有效,開古公司在明知涉案商標存續的情況下,未盡合理注意和避讓義務,反而超出其核準使用的商品類別,不正當地使用注冊商標,明顯存在攀附涉案商標知名度的惡意。
據此,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開古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