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無效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專門用來解決違法結婚問題的。那么,如果婚姻被判定無效,可以要求退還彩禮嗎?
網友咨詢:女方和男方辦酒結婚了,男方給了彩禮錢和金器,但是沒有領結婚證,三年了,因為感情不合,而且男方性方面有問題,導致一直沒有性生活,現在分開女方需要退回彩禮和金器嗎?
重慶泰源律師事務所楊定潔律師解答:
如果婚姻被判定為無效,那么另外一方是要退還金器的。法院在審理的時候,結合兩人提交的具體的證據,判定兩人婚姻無效,或者是律師在告知雙方的婚姻是屬于無效的,那么對于一方給予另外一方作為婚姻保證的財產,都是需要退回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楊定潔律師解析:
如果婚姻無效,也就是兩人沒有經過合法的婚姻登記,則根據法律規定,女方應當返還彩禮。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無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有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溯及力的問題、當事人是否具有夫妻關系和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系。
(一)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溯及力的問題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可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可在司法實踐,許多法學界學者認為自始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后果應當有所區別,自始無效婚姻因嚴重違背社會公益要件,違反社會的公序良俗,應自始無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銷婚姻只是一般性違背社會的私益要件,違法程度不是很嚴重,應從被宣告撤銷之日起無效,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對撤銷宣告無溯及力。
(二)當事人是否具有夫妻關系
《婚姻法》的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不具有夫妻權利和義務”,而我認為,自始無效婚姻不具有夫妻權利和義務,而可撤銷婚姻,在宣告撤銷之前,應認可當事人之間的夫妻關系,具有夫妻權利和義務。
(三)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系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在司法實踐中我們需要全面周到的處理: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各自所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對是否個人財產舉證不明,且無法查實的,按共同財產認定,均有分割權,雙方共同購置的財產按共有財產分割,個人所欠債,個人獨立償還,共同所欠債,由雙主負連帶責任予以償還。而且,婚姻無效或被撤銷后,生活困難一方可以請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經濟補償,無過錯一方還可向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
(四)父母子女關系
《婚姻法》規定:“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