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改判無罪僅7天后,新疆庫爾勒“廁所沉尸案”當事人李建功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對無罪判決所依據的理由和法律適用進行修正,改判自己完全無罪。
李建功申訴代理人、律師王誓華向澎湃新聞(thepaper)證實,李建功已于12月10日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遞交了上訴狀。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12月3日上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二師法院再審改判了這起12年前的案件。判決書顯示,再審法院認定,李建功在接受警方訊問時做出的有罪供述,及其女兒李娟的證言均為非法證據,應予以排除。最終,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判決李建功無罪,并當庭釋放。
李建功在上訴狀中寫道,該案無任何證據指向其犯罪,不屬于“疑罪從無”的情況,不應當認定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再審法院認定其犯故意殺人罪“證據不足”存在錯誤。
李建功遞交的上訴狀 律師王誓華 提供
再審:19份有罪供述及5份證人證言系非法證據
2007年,庫爾勒某水泥廠一名75歲退休女工曹某某被發現溺斃在水泥廠一間廁所內,居住在附近的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二師銀紡公司的員工李建功被鎖定為嫌兇。
2008年7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二師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建功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李建功不服,提出上訴。同年11月7日,新疆高院復核裁定,維持一審判決。
此后,李建功和家人持續申訴,直到2016年7月,新疆區檢察院決定對李建功案啟動復查。2018年12月6日,新疆高院對此案做出再審決定。7天后,新疆高院認定李建功故意殺人罪“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遂將該案發回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二師中院再審。
2019年12月3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二師中院再審宣判李建功無罪。無罪判決書顯示,通過相關證據的調取,控辯雙方及再審法院均認可,在偵查階段李建功供述形成的17份訊問筆錄、審查起訴階段形成的2份訊問筆錄,證人李娟在偵查階段形成的5份詢問筆錄,系非法收集而來,屬于非法證據,應予全部排除。
法院:關鍵證據均不在案,殺人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再審開庭時,出庭檢察官宣讀公訴意見稱,本案據以認定李建功實施殺人的直接證據,只有其本人的有罪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且李建功對關鍵事實的供述前后矛盾、說法不一、反復不定,李建功作案時間、作案過程、被害人曹某某的衣著特征等關鍵情節得不到其他證據的印證,尤其缺乏客觀證據的印證,“現有證據與指控事實之間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不能證明曹某某系李建功所殺,不能由證據得出唯一的結論,案件證據不足,尚未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程度。”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二師法院認為,本案的起因、犯罪動機、犯罪目的、犯罪現場、作案工具等關鍵證據均不在案,起訴書指控李建功犯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因此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采納了公訴機關的公訴意見及辯護人的無罪辯護意見,判決被告人李建功無罪,并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請求。
李建功:排除非法證據后,無任何證據指向本人
12月3日,被改判無罪當日下午,李建功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后續將申請國家賠償,以及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至于更為長遠的生活規劃,李建功稱,暫時未作打算,“我五十多歲了,年齡大了,腿腳也有病,行動不便,沒法去外面找工作,只有在家里守著。”
12月10日,澎湃新聞從李建功申訴代理人、律師王誓華處獲悉,李建功已于當日向新疆高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遞交了上訴狀。
李建功在上訴狀中寫道,本案不屬于“疑罪從無”的情況,不應當認定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再審法院認定其犯故意殺人罪“證據不足”存在錯誤。
李建功認為,“證據不足”的前提是要有直接或間接證據指向其犯罪,只是達不到建立可以認定事實的證據體系,而本案在排除了非法證據以后,無任何證據指向他,“足”與“不足”的問題無從談起。因此,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李建功就一審法院適用法律問題提出上訴,請求對無罪判決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并進行修正。
農二師法院認定李建功無罪,依據的是刑訴法第二百條第三項,即,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以及兩高三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五條,即,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證據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案件部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依法認定該部分事實。
李建功認為,上述法條適用錯誤,應依據刑訴法第二百條第二項認定其無罪,即,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希望二審法院)讓上訴人得到事實清楚的、徹底的無罪,提高刑事司法過程中對排除非法證據程序的認識,以及該程序應有的法律效果,健全錯案有效防范、及時糾正機制,建立科學的司法理念,進而推動司法文明。”李建功在上訴狀中寫道。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