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患者收取咨詢費用并協助患者從澳門購買抗癌藥物“O藥”,瑞弗健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弗公司)此前遭到查處,多人被深圳羅湖警方控制。
2018年9月,瑞弗公司老板周繼昭等4人以及瑞弗公司被羅湖區檢察院提起公訴。2019年8月,羅湖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瑞弗公司犯非法經營罪,判處罰金200萬元;周繼昭等4人犯非法經營罪,均獲刑。其中,周繼昭作為主犯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20萬元。
周繼昭及其家屬不服,已提起上訴。
周繼昭的妹妹周繼嬌12月11日對澎湃新聞(thepaper)稱,瑞弗公司、周繼昭的行為僅是提供咨詢服務,自身沒有銷售藥品,也沒有代購藥品,不存在非法經營,而且協助患者購買的抗癌藥,案發不久后就獲準在中國內地市場上市。
一審判決書顯示,羅湖區法院認為,瑞弗公司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藥品,情節特別嚴重;而周繼昭作為法定代表人,系負直接責任的管理人員,組織、領導整個犯罪的實施,起主要作用。
有法學專家認為,瑞弗公司的行為不是經營藥品行為,而是健康管理咨詢服務行為,不具刑事違法性。即使有非法經營行為,其社會危害性也未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沒有刑事處罰的必要性。有律師則認為,假如公司在患者購藥過程中,確實提供了實質性的幫助,是有可能會被認定非法經營的。
公司收服務費幫患者買境外抗癌藥,老板一審被判6年
該案案發源于一次水客帶抗癌藥被查獲。
瑞弗公司案的一審判決文書顯示,2018年1月22日下午,香港水客林某娟攜帶抗癌藥物Opdivo(英文名:Nivolumab Injection商品名:Opdivo歐狄沃,又被俗稱為“O藥”),從香港進入深圳羅湖區火車站時被當場抓獲,現場繳獲52支Opdivo,其中100mg規格的16支,40mg的36支。據水客洪某達指認,這批藥品中的32支藥物要交給瑞弗公司員工李某。
瑞弗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元,成立于2013年9月30日,其法定代表人、最大股東均為周繼昭。該公司地址位于上海金山區,其經營范圍包括健康管理咨詢、家政服務、投資咨詢等,但不具備藥品銷售資質。
據周繼嬌稱,瑞弗公司的經營模式是:病人到公司咨詢,公司提供咨詢服務。之后,病人向澳門那邊的醫院付費購藥,醫院把藥給水客,水客負責把藥帶到深圳。瑞弗公司員工從水客處取藥,再把藥通過冷鏈公司寄給客戶。從中,瑞弗公司一次性收取1.5-2萬元咨詢服務費,之后每取一次藥收取3000元服務費用。
公開資料顯示,百時美施貴寶公司的Opdivo是一款高價的抗癌藥物,于2018年6月獲批在中國內地市場上市。澎湃新聞此前報道,Opdivo是第一款在中國提交上市申請并獲批的PD-1/PD-L1類單抗藥物。
判決文書顯示,檢方查明認為,從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瑞弗公司員工李某通過董某(中集冷運供應鏈管理公司深圳分公司負責人)共郵寄抗癌藥物96次,收件人共計47人,根據最低價格的40mg規格的Opdivo計算,瑞弗公司已銷售藥品價值794800元。
2018年1月底,羅湖警方將瑞弗公司多人帶走。2018年10月,在逃的瑞弗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繼昭被警方控制。一個多月后,同樣在逃的瑞弗公司總經理助理趙某菲被警方控制。
今年8月26日,羅湖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瑞弗公司犯非法經營罪,判處罰金200萬元,周繼昭等4人獲十個月到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其中,周繼昭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20萬元;丁某園犯非法經營罪,有期徒刑1年8個月,罰金5萬元;須某卓犯非法經營罪,有期徒刑1年8個月,罰金5萬元;趙某菲犯非法經營罪,有期徒刑10個月,罰金2萬元。
焦點:是咨詢服務,還是非法經營
對于上述一審判決,周繼昭及其家屬不服,已提出上訴。深圳中院工作人員向澎湃新聞確認,該上訴案件已移交至該院。
周繼嬌認為,此案主要依靠水客、員工的口供定罪,所認定的涉案藥品數量和涉案金額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撐。
據判決文書,羅湖區法院審理認為,檢方指控,從水客身上繳獲的52支Opdivo,32支屬于瑞弗公司,這一情況僅有洪某達的證言,瑞弗公司、周繼昭等均否認,因此指控證據不足,不予認定。瑞弗公司員工李某通過董某郵寄抗癌藥物96次,有李某、董某的證言,周繼昭、須某卓的供述及郵費月結賬單、發票等證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成立。
羅湖區法院還指出,公訴機關指控的銷售金額計算有誤,經查明,40mg規格的Opdivo最低價格約為7560元,按最低價格計算,瑞弗公司已銷售藥品96支總價約為72.6萬元。
另一個焦點問題是,瑞弗公司的行為是屬于咨詢服務行為,還是非法經營藥品行為。
周繼昭及其家屬認為,瑞弗公司僅提供咨詢服務,并收取咨詢服務費,沒有銷售藥品,也沒有代購,不存在非法經營,一審判決以犯非法經營罪,判處周繼昭等4人刑責,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中,周繼昭的辯護人指出,瑞弗公司或周繼昭在患者購買涉案藥這一交易中,涉案藥品費用直接支付海外診所,瑞弗公司或周繼昭未收取返點,故不存在任何盈利行為,也不具備經營行為,瑞弗公司或周繼昭不符合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
案卷材料顯示,周繼昭等人起初因涉嫌銷售假藥罪被刑拘,理由是兜售無批文的境外藥。而在深圳羅湖區檢察院于2018年9月底作出的起訴書中,周繼昭等人所涉罪名不再是銷售假藥罪,而是非法經營罪。
公訴機關稱,經查明,自2016年下半年起,瑞弗公司從事非法經營抗癌癥藥物的行為。其中,丁某園作為銷售主管,負責通過醫院、保險公司等單位尋找癌癥病人;朱某林作為行政主管,平時接電話接受病人咨詢,如病人想購買境外藥,就將病人安排公司客服部;須某卓作為客服部管理人員,帶領客服部工作人員,和病人談具體購藥事宜。病人同意購藥后,客服先讓病人支付2萬元到瑞弗公司賬戶作為一次性服務費,每次要購買抗癌藥再支付3000元作為掛號費、運輸費等。之后,客服讓病患將購藥款打入澳門恒生醫療中心、澳門華澳醫療中心提供的境外賬戶,后者將藥品交給香港水客,讓他們將藥品從香港帶入深圳。
羅湖區法院認為,瑞弗公司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藥品,情節特別嚴重,周繼昭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負直接責任的管理人員,組織、領導整個犯罪的實施,是主犯;丁某園、須某卓、趙某菲作為直接人員,協助實施犯罪,是從犯。
法律思辨:協助夠藥是否會構成非法經營
周繼嬌向澎湃新聞提供的《瑞弗健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經營罪一案專家咨詢意見書》(以下簡稱:《專家咨詢意見書》)顯示,受被告單位瑞弗公司委托,華東政法大學刑法專家就此案的有關問題進行了專家論證,參與論證的專家有: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副主編于改之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華東政法大學科研處副處長盧勤忠教授,上海市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華東政法大學文伯書院副院長吳允鋒教授等。
《專家咨詢意見書》根據委托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近親屬陳述的案情等作出,僅供委托人及有關機構參考。吳允鋒向澎湃新聞確認,《專家咨詢意見書》屬實。
《專家咨詢意見書》認為,根據《藥品管理法》(2015年)第十四條及《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應取得“藥品經營許可”的藥品經營行為只有批發和零售兩種,因此藥品經營行為本質上就是從事藥品銷售行為。而瑞弗公司并未從事任何藥品銷售行為,不應被認定為從事藥品經營行為,理由是:沒有直接或間接銷售藥品的行為,澳門醫療機構是藥品經營銷售主體。
專家意見認為,在整個交易藥品過程中,瑞弗公司只是安排郵寄藥品,以協助癌癥患者順利取得他們從澳門醫療機構購買的藥品。
在周繼嬌看來,瑞弗公司、周繼昭的案子和此前引起討論的“藥神”案件有一定相似性,但判決結果有所不同,獲刑6年的情況比較少見。
澎湃新聞注意到,今年8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再次審議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有關假藥劣藥條款,進口國內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藥不再按假藥論處;對未經批準進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藥品,情節較輕的,可以減輕處罰;沒有造成人身傷害后果或者延誤治療的,可以免于處罰。
參與論證此案的刑法專家吳允鋒向澎湃新聞表示,此前的“藥神案”多屬于銷售或代購境外藥,瑞弗公司則是向有需求的患者提供建議,并對患者購藥行為提供幫助,因而,這最多屬于協助購藥,屬于咨詢服務的一部分。
京衡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副主任鄧學平是連云港“藥神”案第一被告人的辯護律師,他告訴澎湃新聞,《藥品管理法》修改后,此類案件不再按銷售假藥罪查處,而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主要看有無銷售藥品的行為,假如僅僅是提供咨詢服務,則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鄧學平表示,但這不代表沒有行政處罰,藥品的生產、流通等環節均需許可,企業若有違規行為,可對其進行行政處罰,讓其得不償失。
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余超則認為,具體到瑞弗公司、周繼昭的案子,是否構成非法經營,需要綜合證據材料才能判斷。目前,爭議焦點是一個事實判斷,而不是一個法律判斷,即推薦藥品和協助取藥是不是一個幫助銷售行為。假如公司在患者購藥過程中,確實提供了實質性的幫助,是有可能會被認定非法經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