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德皇帝在歷史上的名聲并不好,史書上說他荒淫無道,做事荒唐。甚至清朝的皇子不好好讀書時,都會被老師教訓:你想學前朝的正德皇帝嗎?其實,他多少有點被清朝修的史書抹黑了。至少在一件小事上可以證明,正德皇帝并不糊涂。
當時,浙江錢塘發生了一場命案官司。死者身中五刀,且刀刀都刺中要害,案發現場血跡斑斑,慘不忍睹。錢塘縣令到達后,命仵作檢查了一遍,并讓師爺作了簡單記錄。
縣令認為死者是自殺,既然是自殺,就不需要尋找兇手。隨后,就把這份處理報告上交給了朝廷。如果刑部沒有異議,那么這樁命案就可以結案了。
但是刑部官員看了之后,認為這樁命案疑點重重,就駁了回去,命縣官重審。可縣令在第二次提交的處理結果中,仍然堅持認為是自殺。刑部不太認可這個處理意見,就把材料交給了大理寺審核。
最后,這事擺到了正德皇帝面前。他看過卷宗之后,生氣的說:“哪有自殺的人,要刺自己五刀呢?這是把我當做晉惠帝嗎?”晉惠帝,在歷史上的名聲也不好,是著名的白癡皇帝。這句話的意思是只要不是傻子,都能看得出來這不是自殺。
既然皇帝發話了,審核此案的官員,自然不敢懈怠。不僅又駁回了這個結果,刑部還親自審理。后來,果然發現這里面有貓膩。原來,兇手是這個縣令的侄子。縣令以為刑部復核,也就是走個流程,只要報上去這樁命案是自殺,就沒人追究了。沒想到,最后這件事情不僅沒辦成,還把自己搭了進去。這位縣令,太小看明朝的死刑審查制度了。
那么,古代從判案到執行會有哪些步驟呢?
古代的死刑分為兩種。
一種是“斬立決”。
就是犯了死罪以后,立即處死,這一般都是忤逆、造反等重罪,影響極其惡劣。但即使罪犯再十惡不赦,也不是不經流程,直接處死的。明朝時,對于這種罪犯,要先交由經刑部審罪,然后再由都察院進行參核,再送給大理寺審允,三個部門都沒有意見后,最后才呈給皇帝最后核準。如果皇帝也沒有反對意見,那么才會對罪犯立即執行死刑。
另一種就是“斬監侯”。
意思是犯了死刑的刑犯,不立即執行,而是先監禁起來,畢竟古代一般都是秋后處決。其實,中國古代統治者,對于人命還是非常重視的。如果犯人被判了死罪,審案官員是不能直接執刑的。他需要把審判結果,上交給刑部進行審核,沒有異議后,最后再把處理結果上報給皇帝進行定奪,這稱之為死刑審核。如果犯人已經被判了死刑,那么,在行刑之前,還需要再次奏請進行審核,這稱之為死刑復奏。
“死刑復奏”這種死刑審核制度,最早可以溯源到漢朝,但那時,只有年俸二千石以上的官員,在執行死刑前,交給皇帝審核。到了魏晉南北朝,雖然當時是亂世,但是死刑復核制度卻在這時建立了起來。《魏書》就曾記載:“當死者,部案奏聞。以死不可復生,俱監官不能平,獄成皆呈,帝親臨問,無異辭怨言乃絕之。諸州國之大辟,皆先漱報,乃施行。”
當時,凡是牽涉到死刑重案,皇帝都要親自過問,沒有異議怨言之后才可以執行。當然了,具體實施過程中,皇帝未必真的會仔細過問。但是,作為一種制度被固定下來,已經是一種進步,表明古代對個體生命的重視。
隋唐時期,是中國文化的繁榮時期,也是各種典章制度確立的時期。不僅科舉制、三省六部制得以確立,死刑三復奏制度也正式確立了起來。執行死刑前,不僅要上報皇帝,而且還要上報三次進行審核,稱為“三復奏”。《隋書·刑法志》載:“開皇十五制:死罪者,三奏而后決。”《新唐書.刑法志》:“死者不可復生……決囚雖叁覆奏。而傾刻之間,何暇思慮,自今宜二日五覆奏。”
唐朝時,不僅有“三復奏”,甚至還有“五復奏”。離京城比較近的地方,使用“五復奏”,距離京城比較遠,行程不方便的才要“三復奏”。對于執行死刑的囚犯,臨死前一天,允許復奏兩次,執行死刑當日,仍然還可以復奏一次,這都是盡量避免錯殺無辜。
明清時期,死刑審核制度更加完善。明朝天順年間,還對死刑建立了朝審制度。霜降以后,對于京師判決的“斬監候”案件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及中央重要官員進行會審,這在以后逐漸形成定制。審核的結果一般是四種:情實、緩決、可矜、留養承祀。情實,也即是情況屬實、罪名恰當、量刑準確,可以執行死刑;其余三項,需要官員對死刑做進一步審查。朝審是復核刑部當前正在關押的死刑犯,到清朝時,更是發展出了秋審制度,復核各省上報的被處以死刑的囚犯。
中國古代有比較健全的死刑審核制度,體現了統治者對生命的重視,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濫殺無辜。但是,具體的執行,還是要看皇帝本人。如果皇帝明察秋毫,下面的官員自然就秉公執法。如果皇帝昏聵無能,負責審核的官員,自然也是敷衍應付,對他人生命也是不負責任,這自然就會使很多無辜生命枉死。
明朝嘉靖皇帝時,浙江總督、尚書張經,在剿滅倭寇的戰役中,取得了王江涇大捷。這是自嘉靖以來,剿倭取得的最大的勝利。張經,建立大功,本該好好獎勵一番,但趙文華卻拿張經不聽命令這事做文章,把張經陷害致死。總督是正二品,尚書是從一品,如此深居高位的朝廷大員,最后還是被迫害致死。更不用說,一無所有的百姓了,所以古代會有草菅人命之說。
文:墨羽翩翩
參考資料:《新唐書.刑法志》《隋書·刑法志》《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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