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12月14日,財政部官網發文明確新個稅法實施后綜合所得首次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
2019、2020年度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可免于匯算清繳
2019年度個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間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為貫徹落實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進一步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近日,財政部、國稅總局發布《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下簡稱《公告》)。
《公告》明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不適用于上述政策。
但要注意的是,該政策僅適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
《公告》還提出,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綜合所得辦理匯算清繳時,匯算清繳地與預扣預繳地規定不一致的,用預扣預繳地規定計算的減免稅額與用匯算清繳地規定計算的減免稅額相比較,按照孰高值確定減免稅額。
錯誤信息拒不更正,稅務機關可暫停納稅人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公告》強調,居民個人填報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顯錯誤,經稅務機關通知,居民個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說明情況的,稅務機關可暫停納稅人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居民個人按規定更正相關信息或者說明情況后,經稅務機關確認,居民個人可繼續享受專項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規定追補扣除。
2020年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正在確認中。
政策規定,納稅人次年需要由扣繳義務人繼續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于每年12月份對次年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內容進行確認,并報送至扣繳義務人。如果納稅人不進行修改,已填報的扣除信息將自動視同有效并延長至2020年。
如果納稅人未能及時關注、修改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可能會對明年繼續享受政策帶來一定影響。比如,如納稅人的任職受雇單位發生變化而未更新,新的任職受雇單位將無法獲取相關信息并據以辦理扣除;再如,如納稅人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政策的條件發生變化而不進行修改、仍按原條件在明年繼續享受,還可能影響納稅信用。
采寫:南都記者卜羽勤 發自北京
編輯:易福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