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理角度看,經營者禁止不買書的人在書店打卡拍照,并不違反法律,并不侵犯打卡者的合法權益,于法可行。
在重慶渝中區,有這么一家舊書店:只有十多平米的店面塞滿了各類書籍,既文藝又“懷舊”,吸引了許多年輕人前來打卡,變成了一間“網紅店”。最近,有報道稱,這家書店添了一條新規矩:打卡拍照的人必須買一本書。這條規定立刻引發了一眾網友的討論:書店對拍照打卡的人做這樣的約束合理嗎?
乍一看,這家網紅書店定下的“買書拍照”規矩很像霸王條款,有強制交易、侵犯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自主選擇權之嫌。但依據事實和法律理性分析,“買書拍照”的性質并非如此。
消費者到書店購書,當然享有《消法》賦予的一系列權利,但這些權利中并不包含打卡拍照。恰恰相反,允許或禁止他人在書店內打卡拍照是經營者的一項民事權利和自由。書店環境也是一種資源,經營者有自由支配書店資源的權利,可以根據經營需要制定管理“規矩”,這是自主經營權的一部分。只要相關規矩不違反法律,不違背社會公德,不侵犯公私合法權益,就沒有問題。法無禁止則許可,強調的正是這個道理。
“買書拍照”的核心看似買書這一消費行為,實為拍照這一民事權利。“買書拍照”的前提是禁止所有“閑雜人等”在書店打卡拍照。從情理角度看,由于這家書店很小,只有十多平方米,人多了就會很擁擠,如果很多人到書店打卡拍照,盡管會提升書店的知名度,但會給正常買書的消費者造成一定妨礙,也會增加經營者的管理負擔,經營者反感排斥打卡拍照者,無可厚非。從法理角度看,經營者禁止不買書的人在書店打卡拍照,并不違反法律,并不侵犯打卡者的合法權益,于法可行。
“買書拍照”實質上是書店針對買了書的消費者讓渡了拍照權利,這是一種簡單的民事契約行為,契約的標的是拍照權,而不是書。經營者制定“買書拍照”的規矩,實際上就等于向人們發出了要約——你買我的書,我就給你拍照權,不買我的書,就不給你拍照權。
人們如果接受這份要約,就做出承諾,選擇買書,不接受這份要約,就放棄買書。最終,是否愿意達成以取得拍照權為標的的契約,選擇權還在潛在的消費者手里。所以,“買書拍照”的本質是契約行為,不是強制消費行為。
因此,我以為,我們不妨換個角度來看待這家網紅書店的規矩,不妨把“買書拍照”當做一種善意的讀書督促。在快節奏的智能時代,網絡閱讀已經成為潮流,傳統閱讀與很多人漸行漸遠。但其實,傳統閱讀也有獨特的意境和興味,在閑暇的時光里,手捧一本散發著淡淡墨香的書靜讀,能給人帶來網絡閱讀無法提供的愜意感受。況且,一本舊書的價格也就幾元、幾十元,并不貴,不少人專門付出交通等成本趕到書店打卡,為何就不能再買一兩本書呢?
網紅書店的紅不在環境,而在書。讀書是提升閱歷和文明素養、品位的最好路徑,讀書是最好的“打卡”,打卡一本書比打卡一家書店更有意義,更值得“炫耀”。
□李英鋒(公職律師)
責任編輯:李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