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齊精智律師
夫妻一方的擔保行為屬于個人行為,不是為了共同生活的目的,擔保收益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另一方也未就擔保行為有共同的合意,要求夫妻另一方對擔保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也有失公允。齊精智律師提示擔保之債不同于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債務,擔保不排除其他利益但不必然導致連帶責任,擔保之債不應當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夫妻一方的擔保之債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本文不惴淺陋,分析如下:
一、擔保人配偶在保證合同中共有人聲明處簽字,不能認定個人也提供擔保。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作為保證人為他人貸款提供擔保,配偶一方僅在保證合同中“共有人聲明條款”處簽字的,應認定配偶一方沒有作出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債權人銀行訴至法院要求配偶一方承擔保證責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2018)最高法民終206號。
二、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簽字的擔保行為無效。
裁判要旨:基于夫妻關系的信賴,只能信賴夫妻共同體,信賴一方基于共同財產而代理另一方的行為,不應該
信賴對另一方個人財產的處分。而個人擔保是自然人基于個人財產的擔保,借款人主張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簽字的擔保行為構成表見代理不能成立,該行為不產生擔保的效力,被代替一方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案件來源:(2016)蘇0312民初1021號。
三、夫妻一方對外擔保所負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的擔保行為屬于個人行為,不是為了共同生活的目的,擔保收益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另一方也未就擔保行為有共同的合意,要求夫妻另一方對擔保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也有失公允。
案件來源:(2016)最高法民申413號。
綜上,夫妻一方的擔保之債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齊精智律師,金融、合同、公司糾紛專業律師,北大法學院北大法寶學堂特約講師,微信號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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