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鄭某駕駛著一輛小型轎車,沿河運路往渝州賓館方向行駛至渝中區大石路河運路口時,該車左前側與張某駕駛的公交車右前側相擦碰后駛上右側人行道,造成行人彭某受傷,小型轎車、護欄及紅綠燈設施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民警接到報警后,立即趕到現場。經調查,當事人鄭某系網約車駕駛員,為了盡快送乘客到達目的地,轉彎時未認真觀察,未讓正常行駛的直行車道公交車優先通行,被公交車瞬間頂上人行道。事故發生后,駕駛員鄭某稱后悔不已,本來想快點送乘客到目的地,結果出了事故,不僅耽誤了時間,還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
事故發生后,駕駛員鄭某稱后悔不已,本來想快點送乘客到目的地,結果出了事故。
鄭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七)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鄭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渝中警方提醒:駕駛員駕駛車輛時,一定要減速慢行,充分觀察路況,必要時應停車讓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