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汪嘉波
蒙遭“黥面之刑”——這是《水滸傳》里的梁山好漢林沖作為一名罪犯在發配前必須忍受的“法律流程”。北宋律法把黥面(墨刑)這種古老的刑罰發揚光大,給發配犯人“刺面”,使其難以逃脫監控。
無獨有偶,美國一些州從20世紀30年代起奉行至今的“性罪犯登記及公告制度”是不是會讓人聯想起好漢林沖臉上的“金印”?中國封建社會的法律條文與今日美國各州的法律規定,在“嚴防罪犯再次犯罪”方面是不是極其相似或相近?
在世界各國如今奉行減少或消除死刑的時代背景下,往罪犯臉上刺字這種事情對公眾而言完全不可接受,對法律而言則是奇恥大辱。但是,“性罪犯登記及公告制度”這種本質上與在罪犯臉上刺字極其相近的懲罰措施為什么仍然可以被一些人和一些法律機構所認同?為什么美國某些州的法律可以接受“給罪犯貼標簽”這種明顯“帶有摧殘人格作用”的法律規定?
性犯罪是尋找這些答案的核心。一般來說,從事燒殺搶掠的罪犯不會被“登記”,甚至曾經殺過人的罪犯重返社會后也不會被“公布”。可以被司法機構“打金印”的犯罪分子只是一小撮強奸婦女或猥褻兒童的犯人。在公眾眼里,性犯罪不是普通犯罪。性犯罪,尤其是以少年兒童為對象的性犯罪,更容易引起人們的恐慌和義憤,更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進而要求執法機構加強處罰和監管力度。正因為如此,不少國家對性犯罪都“另眼相看”,做出了較為嚴厲的刑罰規定,甚至對假釋或者服刑完畢開釋的性罪犯采取物理或者化學閹割、電子腳鐐、居住和生活區域限制、行業準入限制、登記和公告制度等附加舉措。
強奸犯對女性施暴,在孩子身上發泄獸性,造成的不僅僅是受害者身體上的傷痛,而且更會在其心理上留下難以清除的痛苦烙印。從公眾的角度來說,人們通常會把強奸犯的犯罪行為用“性癮”二字加以界定。公眾會約定俗成地認為,性罪犯回歸社會后很容易“老毛病”復發,再次犯下同樣的罪行。另外,“強奸犯”和“強奸罪”等字眼對不少人來說既敏感曖昧,又容易煽動情緒并吸引眼球,因此會引發眾怒,導致民眾增高對性罪犯“重刑伺候”的呼聲。上述這些因素讓我們看到,如何防范“色狼”從來都是一個社會關注度極高的話題,因此我們有必要了解和研究包括美國在內的世界各國如何實施“性罪犯登記及公告制度”。
美國司法開創了“性罪犯登記和公告制度”,英國、法國、澳大利亞、日本、韓國、南非等國紛紛仿效,步其后塵。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該法規的普世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然而,看似合理和必要的規定或許仍然隱藏著某種不合情理和違背法律的因素。盡管“性罪犯登記和公告制度”所追求的目的具有正當性,但美國的法律界仍然對實施這一規定的有效性和必要性存有疑問。
“性罪犯登記和公告制度”是否整體違憲?是否僅適用于那些罪行嚴重且具有較高人身危險性的性罪犯,因而有必要進一步限縮其適用范圍?一些美國法律專家的觀點顯然是正確的:在性犯罪的再犯率并不高且沒有足夠證據表明“登記”和“公告”能夠有效防止性侵案件發生的背景下,該法律的立法理由并不充分;另一方面,即使假設該法律具有某種程度的威懾效果,但是“登記”和“公告”涵蓋范圍過寬、時間缺乏針對性、受眾范圍過大等諸多問題也有必要予以檢討和修正。
“性罪犯登記及公告制度”或許是一項不得不設立和執行的法規,但它的確會讓人聯想到黥面之刑,想起那些骯臟的塵封往事和彌漫著死亡氣息的封建文明。我們應當清晰準確地意識到,在壞人的身上插上“壞人”字樣的標簽畢竟不符合21世紀的法律文明。壞人也是人,法律對于切斷他們重返社會之路的規范設定要慎之又慎。
《光明日報》( 2019年12月19日 14版)
[ 責編:董大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