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夫妻在離婚時為徹底撇清關系,會提出子女隨夫或妻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人民法院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將不予準許。
前些日子,筆者又恰巧遇到了一起情況相似的案件——小夫妻兩人瞞著家里長輩偷偷辦理了離婚手續,且男方因賭氣,沒有考慮到自己每個月只有1800元工資、無力撫養孩子的實際情況,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孩子由男方撫養,不需要女方支付任何撫養費。后來,男方的母親無意間看到了這紙離婚協議書,如遭晴天霹靂:兒子不爭氣,自己又來自農村收入有限,如果沒有母親的支持,自己年僅7歲的孫女未來根本沒有保障,這可怎么辦呀?
別急,先來看看這個案例:
案例1:
張某(男)和崔某(女)離婚時約定,年僅3歲的兒子小張以后隨父親張某生活,崔某自離婚之日起不再承擔小張的撫養費。但幾年后,隨著小張的成長,其生活、教育等費用均有增加,父親張某的工資收入已經難以繼續支撐這個家。因此,小張訴諸法院,要求母親崔某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
庭審過程中,崔某主張其在離婚時放棄了夫妻共有的房產中屬于自己的份額,因此其不應支付撫養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崔某和張某離婚時未明確約定崔某在房產中的份額,也未約定以該份額沖抵撫養費,因此對崔某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根據實際情況來看,小張生活、教育所需費用確實有所增加,故小張要求母親崔某支付撫養費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最后,法院結合當地的生活水平、被告崔某的收入狀況、小張的生活學習狀況以及張某的收入狀況,酌情判決崔某每月支付小張撫養費1500元。
從上述案例并結合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我們可知: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當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
并且,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并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消除,子女無論由父親或母親哪一方直接撫養,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因此,離婚后的父母對于子女仍負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并且,夫妻雙方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法院判決,并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但是,并不是任何情況下,只要子女提出給付撫養費或提高撫養費的請求,都能夠獲得法院的支持。
案例2:
張生和鶯鶯原是一對夫妻,育有大雄和小夫兩個孩子,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張生和鶯鶯于2013年5月協議離婚,并約定兩兒子跟隨張生一起生活,鶯鶯不需要支付撫養費,但是相應的,由張生取得共同財產三套房屋中的兩套,且家中存款也都歸張生所有。但是,離婚后次年,大熊和小夫便訴諸法院,認為以父親張生的工資收入無力撫養兩孩子,要求母親鶯鶯每月支付撫養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鶯鶯與張生離婚時的約定說明鶯鶯不支付撫養費是以分割共同財產時作出讓步為條件的,將本應平均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放棄部分份額抵作了孩子的撫養費。其次,2013年至2014年當地的生活水平并沒出現太大的變化,并不存在因生活水平上揚而無力負擔的情況。并且,原告之一大雄現已年滿17周歲未上學,應視為具有獨立生活能力。根據上述情況并結合張生的工資收入來看,張生具備撫養原告小夫的能力。最后,法院判決駁回了大雄和小夫的全部訴訟請求。
從上述案例我們可以發現:
雖《婚姻法》明確規定了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但并不限制父母在離婚時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
只要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且是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就應得到誠信履行。
子女要求不撫養自己的一方超過協議約定支付撫養費僅以“必要時”為限度,即離婚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時所依據的基本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撫養子女一方不再具備相應的撫養能力,如果此時另一方不支付撫養費,將無法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
案例1中,小張正處于成長階段,所需各項費用確實有所增長,而好幾年過去,當地生活水平也確有提高,因此法院支持了小張的訴訟請求,只是調低了撫養費的金額。
而案例2中,距離離婚才不過1年,當地生活水平無明顯變化,大雄又已經可以視作具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張生在取得大部分共同財產后要撫養小夫一個孩子沒有問題,因此法院駁回了大雄和小夫的訴訟請求。
兩個案例也印證了子女要求不撫養自己的一方超過協議約定支付撫養費應以“必要時”為限度。
并且,在研究案例的過程中,筆者發現各地法院對于“夫妻一方在離婚時放棄部分財產份額能否視作沖抵撫養費”這一問題有著不同的看法,這一現象也警示了我們:
如果夫妻雙方離婚時約定由一方取得大部分夫妻共同財產并撫養子女,另一方應在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庭審筆錄中明確自己放棄的財產份額以及該部分份額用作沖抵撫養費,以防止有人披著“撫養義務”的外衣,行騙取共同財產之實。
作者:徐琰律師/江蘇海輝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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