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許多為人作書的文官,因為要將自己所作的字張懸掛在大庭廣眾之下,所以他們或多或少的都練習過書法,都熟知文字的書寫技巧。可以說,晚清有好多官員都是書法大家,他們的有些作品甚至被人們堪稱經(jīng)典作品,但是,如果我們仔細的研究一下這些文官所作的筆記,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在這些文人官員的日記中都不曾出現(xiàn)過賣字的行為。
翁同龢在自己的日記中曾經(jīng)記錄到,羅大春用實實在在的銀子作為禮金給他,他就以一個扇子和四件自己所作的書畫條幅作為答謝,贈予給羅大春。而這里所提到的詞仍然是“贈”,這也間接的說明了這是兩個人之間的互贈行為,不能算作是買賣貿(mào)易。文官不賣字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有研究表明,古代賣字的人大多都是沒有出仕的文人,或者是退休了的官員。明代晚期李日華也在自己修訂的潤例中寫到官員只有致仕以后,才能夠賣字。當然,我們也不能夠排除有些在任的官員也存在賣字現(xiàn)象,但畢竟是極其少的。
因為古代做官的人是中國傳統(tǒng)社會中最能夠發(fā)財致富的,它不僅對官員個人有非常大的利益來源,對于自己的家鄉(xiāng)同樣也是有很大的好處。所以說,不允許現(xiàn)任的官員進行賣字交易,與做官在中國傳統(tǒng)社會中的地位和收入有很大的關系。我們都知道書法作為一種藝術形式,有著一定程度上的必要性和藝術實用性,書法是古代日常生活中所必要的一種交流工具,文人們的詩稿筆記,藥方等也都是運用毛筆來進行書寫完成的。假設允許官員們進行賣字交易,那么文官隨手的動筆創(chuàng)作,豈不是就可以作為商品進行售賣,書法又怎么能夠變得如此商業(yè)化呢?
況且,雖然說古代文官要想達到非常精湛的書寫水平,是經(jīng)過了常年的練習才能夠達到的,但是,創(chuàng)作一篇書法作品卻是相當迅速的。那么,這樣子對于那些求字的人來說,他就不會認為創(chuàng)作一副作品會給書寫者們造成多么大的困擾。在任的官員本身就有很高的俸祿,如果想要通過賣字交易再增加自己的額外收益,這樣會被認為是一種非常不體面的行為操作,清代初期著名的書法大家傅山也曾經(jīng)感慨到說那些以賣字為生的官員們,是令人非常遺憾的。即使是那些公開來賣字的文人,例如莫友芝等書法大家,對于他所熟悉的人他并不收錢,而是只對于自己并不太熟悉的陌生人收錢。這個優(yōu)良傳統(tǒng)一直被流傳到了清代末期,民國的初期。可以說,對于真正賣字為主的文人,也仍然還保留著非常大的非商業(yè)化的空間。如果真正的將文人們的書法作品作為一種商業(yè)化的產(chǎn)品進行公開售賣活動,那么這也是對于文人們的一種非常的沖擊。
在古代,朋友之間因為相互切磋交流文學藝術而互相贈答的雅事,如果通過書寫收錢的形式成為一種商業(yè)化的形式,不僅是很可悲的,而且它還會間接的影響到文人們的正常交流活動。何紹基、翁同龢通過給別人書寫扇對以表達其感謝之意的行為,在清代晚期并不是一種特例。以扇作為回贈品,也反映出了官員們特殊的禮品對于收禮人來說,具有非常大的特殊意義。因為官員們的書寫作品并不作為商品出售,所以書法作品的交流就開始于互贈,交換等行為方式,雖然說它的流通范圍非常的廣泛,但是仍然在文人們的掌控當中。
因為官員們并不進行賣字交易,所以他們所創(chuàng)作的書法作品,就會被稱作為“禮品”,如果把這種以贈予作為禮品經(jīng)濟的話,那么“索求”這一行為,同樣也是中國書法史上一種值得我們研究的。相同輩分下的人,人與人之間都是相互尊重的,而對于輩分相對來說比較低的人來說,當他們向輩分,地位比較高的人索求時,總會帶有或多或少的仰慕意味。因為古代文人官員不賣字的行為,這對于索求者來說,也不會再有向別人索要字就好比是向別人索要錢一樣的心理障礙了。也正是因為如此,索要者就會變得越來越多。
因為官員們的書法創(chuàng)作作品并不代表交易貿(mào)易的商品進行出售,而且可以作為回贈的“禮品”進行索要,使得官員們在日常的生活中要進行大量的書法作品的創(chuàng)作,這也間接的促進了書法藝術的鑒賞,讓書法藝術真正的滲透到我們?nèi)粘I町斨械姆椒矫婷妗M瑫r,這也是在古代相對動蕩的社會歷史背景下,仍然有大量完整的書法作品能夠流傳至今的一個重要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