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現有濕地全部納入濕地保護名錄,微小濕地也將列入保護范疇
12月20日,《沈陽市濕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發布,明確了對不同類型濕地的管理制度,填補了濕地保護領域的“真空地帶”,理順了濕地保護與利用的關系,有助于從源頭上抑制占用濕地行為。《條例》將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沈陽市濕地總面積為8.6萬公頃(不包括水稻田),占全市國土面積的6.6%;現有受保護濕地14處,受保護的濕地面積3.3萬公頃,約占全市濕地面積的38.4%;濕地中生長著100余種浮游植物、近200種高等植物、140余種水鳥,共計500余種野生動植物物種,占全市物種的2/3以上,是巨大的基因寶庫。為進一步加強對濕地的保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沈陽市人大常委會積極推進相關立法工作,市司法、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等部門深入開展調研和論證。
《條例》規定,沈陽市和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濕地的保護,保證濕地總量穩定、有所增長和質量提升;濕地分為國家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得占用濕地,確需占用的,應當按照占補平衡的原則進行補償,交通、能源、通信、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市級重要濕地和其他濕地的,依法經有批準權限的人民政府批準,建設單位在辦理相關手續并給予補償后才能開工建設;在濕地范圍內開展生態旅游、生態養殖和生態種植等濕地資源利用活動,應當符合濕地保護規劃要求,不得改變濕地生態系統的基本功能、不得破壞野生動物的棲息環境等。
據介紹,沈陽市將盡快制定市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的認定和調整辦法,將現有濕地全部納入濕地保護名錄,微小濕地也將列入保護范疇;制定沈陽市濕地生態效益補償實施細則,明確全市濕地修復和綜合整治標準,推進實施退耕還濕、退漁還濕和保護修復。
(責編:王斯文、湯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