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保障男女雙方婚姻平等與自由,但在現實生活中總有一些男性出軌、包養情婦的社會新聞層出不窮,不是每個家庭每段婚姻都那么完美。
這不僅是對女性的情感傷害,在婚姻中,往往也容易傷害到無辜的小孩子。婚姻自由不僅僅是結婚必須是自愿自主,還包括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
那么為什么我國法律有會有這種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的規定呢,是不是限制男方的自由呢?實際上,這樣的法律規定只是一定程度上延遲了男方提出離婚訴求的時間,從而來達到保護婦女和孩子的目的。
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對男方提出離婚有一定的限制。無論是訴訟離婚還是協議離婚對于婚姻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但是離婚要求可以在任何時候提出嗎?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這一規定是為了保護了婦女、嬰兒的合法權益,在一定程度上對男方離婚請求權進行了限制。一般情況下,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是出于緊迫原因,女方本人對離婚早有思想準備,不及時受理,可能對女方、嬰兒不利,所以法律并未對女方加以限制。
那么,具體哪些情況下男方不能提出離婚呢?
1、女方在懷孕期間。如果原審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時,未發現女方懷孕,女方自己發現并提出上訴,應撤銷原判決,駁回男方離婚請求。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內。所謂分娩,特指胎兒脫離母體作為獨自存在的個體的這段時期和過程。只要女方有分娩的事實,無論嬰兒是否活著出生,也不論出生后嬰兒是否死亡,均應受一年期間的限制。
3、女方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中止妊娠包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這也算是對女性的特殊保護的方式。
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確實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不在此限。那么什么是人民法院確有必要受理的情況呢?一般是指女方有重大過錯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情況。
如女方出現婚后與婚外男性發生性關系(賣淫、通奸、姘居、重婚等)或者女方對男方實施家庭暴力對其身體、生命有嚴重威脅的,或者女方對嬰兒有遺棄、虐待行為,或下落不明等情況。男方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則不受以上三種情形規定限制。
綜上所述,只有這樣才能夠保證自己和孩子的健康,在這個過程中,女方是非常需要男方的幫助的,如果在這種情況下提出離婚的話,那無疑不管是女方還是對肚子里的孩子都是一種極大的傷害,而婚姻法如此規定也是為了更好保護女子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