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自忠縣法院
新京報快訊 據忠縣法院消息,因手機丟失,輾轉派出所調取監控,尋找無果。為發泄情緒,忠縣一男子點燃縣委、縣政府為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70周年升起的國旗。12月23日下午,忠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對被告人劉某以侮辱國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該案為渝東北首例侮辱國旗罪案。
2019年10月9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劉某在忠縣城區因酒后丟失手機,遂報警求助,并先后到忠縣公安局忠州第一、第二派出所查看監控視頻,均未能找回手機。凌晨3時許,被告人劉某離開忠縣公安局第二派出所,步行前往賓館。當步行至忠州街道紅星廣場國旗臺附近時,為發泄未將遺失手機找回的不滿情緒,劉某先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將旗桿繩燒斷,國旗掉落至國旗臺,后劉某再次用打手機將國旗點燃后離開。經測量,被焚燒的國旗長240cm、高160㎝,焚燒面積約91.6%。同日,被告人劉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后劉某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在審查起訴階段,劉某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經重慶市忠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的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其行為已構成侮辱國旗罪,依法應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刑檔內裁量刑罰。鑒于其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劉某表示已經清醒認識到焚燒國旗行為的嚴重性和不良影響,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編輯 倪艷楠
來源:忠縣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