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發展的今天,手機、電腦等電子信息產品已經成為人們日常工作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很多年輕人每天早上醒來的第一件事就是打開手機刷刷新聞、微信,每天上班到單位第一件事就是打開電腦,電腦開機后第一件事要做什么呢?估計絕大多數人的回答都會驚人的一致:“關廣告”。
“世界上最了解你的,也許不是你的家人或朋友,而是彈窗廣告”甚至有網友這樣調侃,筆者也漸漸覺得現在的“彈窗廣告”似乎變得越來越聰明,只要你在設備上點擊過某個產品信息,接下來就會不停收到同類產品的廣告彈窗,這種“廣告精準營銷”剛開始還覺得比較方便,但越來越多,越來越頻繁的彈窗使得這種廣告就變成了一種“精準騷擾”。我們在使用網絡時的一舉一動都在被“監視”中,網絡服務供應商在不斷收集著用戶的信息,然后提供給廣告商進行所謂的“精準推送”,里面的細節讓人細思恐極。
那這種行為就沒有法律規范予以調整嗎?事實卻并非如此:
1.《網絡安全法》明確規定,網絡運營者不得收集與提供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2.《廣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
第四十四條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
3.《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未經允許,不得在用戶發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第二十四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志并確保一鍵關閉的,依照廣告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處罰;違反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的,或者未經允許,在用戶發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這種“彈窗廣告”的“精準推送”顯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但這種廣告“成本低、投放量大、效益高、管理難”的現狀,使“明知不可為而為之”成為行業普遍現象,雖然國家近年來對這種行為加大了管控力度(多個違規app被下架),但這種局面仍未根本轉變。
媒體曝光與政府治理,雖然能夠讓彈窗廣告等違法違規行為有所收斂,但優化行業生態、加強業界自律、形成監管合力,才是治本之策,網絡“彈窗廣告”治理,仍是任重道遠。
作者:王霞明律師/樂天(上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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