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張曉云
記者 | 張曉云
一邊是實控人不明的神秘信托公司,一邊是債務危機難解的省投集團。12月23日,中泰信托恒泰18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下稱“恒泰18號”)的112名受益人以及被委托人自發組織召開2020年第一次受益人大會媒體發布會(下稱發布會)。
攝影:張曉云
據了解,恒泰18號是中泰信托2017年發行的產品,融資方為青海省國資委下屬國企青海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青海省投”),融資金額為48040萬元,涉及159名投資者,信托單位分9期成立,期限2年,各期信托單位原定于2019年5月11日至2019年8月8日陸續到期結束。
2019年3月,青海省投發行的PPN及海外美元債券出現逾期支付,隨后青海省投爆發債務危機,幾十家金融機構相繼卷入。2019年6月,國開行、建設銀行等債權人組建了債權人委員會。但債委會遲遲未拿出可行的處置方案,轉眼,恒泰18號逾期七個月月有余。
會議從上午9點開始,投資者代表介紹了項目情況,主要從八大方面控訴中泰信托,直指其多項不作為,表達的訴求包括希望中泰信托“認錯”,即用中泰信托固有資金兌付,并希望本金全額兌付,以及獲得預期收益及青海省投支付違約金。
當日下午,中泰信托董事長吳慶斌和處置小組成員,以及融資方青海省投方面的相關工作人員也來到會議現場。期間吳慶斌也上臺回答了相關問題,還介紹了和青海省投的溝通情況,但截至發稿,中泰信托和投資者就如何償付未能達成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吳慶斌的發言提及與青海省投方面多次溝通的債務化解方案,其中最新一輪的磋商結果為,青海省投提出了放大六倍杠桿、成本5%的債務置換方案,具體為中泰信托擬自行籌集資金30億5年期以上的融資,投向青海省內其他信用記錄尚可的主體,用以置換青海省投該筆5億債務。由于條件苛刻,雙方仍在繼續協商之中。
中泰信托被質疑不作為
發布會上,投資者代表多方面質疑中泰信托,直指其多項不作為。主要指控為:
1)中泰信托股東不“陽光”,在上海銀監局2017年12月暫停發行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處罰措施兩年后依然如此。在信托產品出現重大問題時,股東不能出面協調、解決問題。
對于股東陽光化問題,中泰信托回復界面新聞稱,中泰信托的實際控制人陽光化的推進工作一直在進行中,但目前尚未最終完成。
“我們始終相信公司股東、德瑞信托計劃受益人有意愿有決心有能力處理好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陽光化問題。據我們所知,股東、德瑞信托計劃受益人正積極推動相關工作,嚴格落實監管要求,爭取早日完成整改,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推進公司持續穩健發展。”
2)中泰信托在產品推介期提供給投資人的銷售材料和目前官網掛的銷售材料是兩個不同的版本,內容有本質區別;
3)中泰信托提供給投資人的銷售材料上存在虛假信息,誤導投資人決策;
界面新聞從投資者獲得的資料顯示,兩者對于產品投向描述不同,初期推介材料中資金投向為青海省投持有的青海寧北發電有限責任公司47.29%的股權對應的股權收益權以及青投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100%股權對應的股權收益權。而在后期推介材料中產品投向為“工商企業”,交易結構圖中的青海省國資委出具承諾函也已消失。關于投資者對產品推介資料的質疑,中泰信托未予回復。
4)中泰信托在信托存續期管理不審慎、未能有效保全信托財產。在融資人青海省投逐步暴露財務風險的過程中未能及時預警并采取必要有效措施;
5)中泰信托在信托存續期信息披露失職,未能在獲知信托資金使用方財務惡化、信托財產可能遭受重大損失三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披露并在七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書面提出信托公司采取的應對措施;
6)中泰信托處理信托事務不當。原有兩個企業的股權質押形同虛設的情況下,據天眼查數據顯示,后續追加的三家增信企業共計10條被執行人信息,被凍結名下銀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財產。
據了解,上海銀保監局前期在給恒泰18號投資人申訴材料的反饋中多次提到,核查發現,中泰信托存在后續管理不審慎,信息披露不全面等問題。
7)中泰信托作為受托人未能恪盡職守,保護受益人利益。在產品延期的七個月里中泰信托遲遲未能代表信托受益人與融資人青海省投達成切實有效的解決方案。2019 第一次受益人大會議案完全沒有解決方案。第二次受益人大會的解決方案因前提條件太多備受投資人質疑,中泰信托又不能給出合理解釋再次宣告失敗。
因此,投資者代表希望中泰信托“認錯”,即用中泰信托固有資金兌付,并希望本金全額兌付,以及預期收益。
中泰信托稱不逃避受托責任
吳慶斌稱,中泰信托作為受托機構對青海省投是債權債務關系,而對在場的投資人來說,從法律關系上來看是受托人,在盡職履責方面也應該有一定的信任基礎。
右二為中泰信托吳慶斌發言。攝影:張曉云
吳慶斌強調,中泰信托絕不會逃避責任,也不會跑。據其介紹,中泰信托目前資金充足,資本充足率行業第一,具有抵御相關風險的能力。
“但中泰信托作為受托資產管理機構,還錢還要回到法律關系上。”他表示,中泰信托與投資人的目標始終是一致的,我們堅持按照法律法規以及信托法律文件約定,積極、審慎履行受托人職責,維護和保障投資者利益。“委托人若有需要我司提供法律或其他利于項目解決的援助,我司可以在信托財產承受范圍內提供相關援助工作,并可先行墊付法律援助金200萬元。”
對于后續是否準備訴諸法律,投資者代表表示,現階段未提起訴訟,但保留訴訟的權利。
過去的十多年里,由于信托產品“違約”對于信托公司聲譽影響重大,影響后續產品募集,因此,信托公司往往主動對風險產品進行了“剛兌”,采取的方式包括“以舊換新”、第三方收益權轉讓、固有資產兌付、其他產品承接(主要為資金池信托)。但在如今監管趨嚴和倡導“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大環境下,前述操作空間越來越小。
青海省投提出高杠桿債務置換方案
青海省投的債務危機一直沒有拿出可執行的化解方案,但前期在國內涉眾債務尚無處置方案時青海省投依然對美元債正常償付利息,引來對不同類型投資者卻“厚此薄彼”的質疑。
吳慶斌表示,在恒泰18號項目提前到期并進入風險處置階段以來,中泰信托與青海省投、青海省國資委、金融辦等有關單位多次協商。
據中泰信托方面透露,根據青海方面于10月31日提出的一項債務重組初步方案:
1)如青海省投執行破產清算,則將按照法定清償順序,財產變現所得在支付破產費用、共益債務、職工債權、稅款債權后,剩余財產用于清償普通債權,按此計算,青海省投在破產清算狀態下的清償率僅為4.54%,即本項目本金僅能回收2181萬元,每100萬元本金僅能回收4.54萬元;
2)如青海省投執行債務重組,則大額債權50萬元以下的部分可獲現金清償,超過50萬元以上的部分則按照每3.32元債權獲得新公司1元凈資產的股權,即本項目本金可獲得現金償付本金50萬元,剩余本金47990萬元轉為14454.82萬元凈資產的新公司股權。每100萬元本金僅能回收現金本金1040元,并獲得價值為30萬元凈資產的新公司股權。
1)如青海省投執行破產清算,則將按照法定清償順序,財產變現所得在支付破產費用、共益債務、職工債權、稅款債權后,剩余財產用于清償普通債權,按此計算,青海省投在破產清算狀態下的清償率僅為4.54%,即本項目本金僅能回收2181萬元,每100萬元本金僅能回收4.54萬元;
2)如青海省投執行債務重組,則大額債權50萬元以下的部分可獲現金清償,超過50萬元以上的部分則按照每3.32元債權獲得新公司1元凈資產的股權,即本項目本金可獲得現金償付本金50萬元,剩余本金47990萬元轉為14454.82萬元凈資產的新公司股權。每100萬元本金僅能回收現金本金1040元,并獲得價值為30萬元凈資產的新公司股權。
因上述方案對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極大,且方案中對于青海省投以在建工程為首的核心資產進行了超過50%的大規模調減,存在諸多可疑和不合理之處,直接導致青海省投可變現資產價值巨幅縮減,現金償付比例低至4.54%,有明顯的廢逃債務嫌疑。中泰信托為維護投資人利益最大化,始終未同意上述方案。
12月19日,青海省國資委副主任汪貴元帶隊,青海省投董事長程國勛等一行到中泰信托展開了新一輪磋商。
吳慶斌稱中泰信托和青海省投在溝通層面上取得了突破性進展,邁開了第一步,還需后續推進。雙方就以債務置換解決投資人資金的思路基本達成一致。
具體為,中泰信托擬自行籌集資金,投向青海省內其他信用記錄尚可的主體,用以置換青海省投該筆債務。但青海省方面提出了放大六倍杠桿,成本下浮35%,借款期限5年以上的置換方案,即:按現有債務規模,中泰信托需再向青海省其他主體提供30億5年期以上的融資,青海省方面才愿意配合置換現有的5億債務。
據界面新聞記者了解,目前某些信托公司發行的中西部地區的政信項目,在到期前當地政府向金融機構私下提出的置換杠桿多為1比1。
吳慶斌表示,因該條件過于苛刻,雙方仍在繼續協商之中,但只要青海方面能夠配合拿出主體用于債務置換,且中泰信托籌集的資金得以全部用于解決投資人的資金兌付,中泰信托將全力推動置換工作落地。
中泰信托副總陳健作為恒泰18號的項目負責人,也在現場表示,目前仍在積極與青海方面協商,準備可以合作的主體,力爭形成切實有效的債務化解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