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宣布,《外商投資法司法解釋》(簡稱《司法解釋》)已于2019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87次會議通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在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簡稱《外商投資法》),該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副院長羅東川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外商投資法》確立了我國新型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確定了我國對外開放、促進外商投資的基本國策和大政方針,對外商投資的準入、促進、保護、管理等作出了統一規定,是我國外商投資領域新的基礎性法律,是對我國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創新。
根據《外商投資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
“從既往的審判實踐看,外商投資領域產生的糾紛中合同類糾紛較為突出,因此,此次司法解釋重點聚焦在合同爭議的解決,特別是合同效力的確定問題。”羅東川表示。
據介紹,《司法解釋》充分貫徹黨中央擴大開放、平等保護中外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精神。主要體現在:第一,對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形成的投資合同,當事人以合同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登記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即便是外國投資者投資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只要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當事人采取了必要的補正措施,投資合同仍然可以認定有效;第三,即便在投資合同簽訂時未符合負面清單的要求,但在生效裁判作出前,負面清單調整放寬了限制性要求的,投資合同也可以認定有效。
羅東川表示,《司法解釋》通過這些制度設計,在依法維護和保障外資管理秩序的前提下,盡可能促進投資合同有效,最大限度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最高法數據,2018年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達到14695件,今年的1-11月受理的涉外案件涉民商事案件達到18266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