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 25歲的柳某是南京某知名高校醫學院研究生,本應有大好前程,但他沒能正確處理與女友的感情糾紛。在求復合不成后,他持刀對著女友的臉、脖子亂捅,致其當場死亡。今年7月,南京中院一審判處柳某無期徒刑,之后柳某提出上訴。近日江蘇高院做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研究生捅死女友后寫下遺書,后來決定自首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2018年1月初,柳某與24歲的黃某相識,之后二人談起戀愛。交往期間,雙方因情感問題發生矛盾,黃某多次提出分手,但柳某都不同意。2018年9月4日凌晨,柳某以還門卡、鑰匙為由,來到黃某的租住地并留宿,想與黃某繼續保持戀愛關系,但被黃某拒絕。當天上午7點左右,二人再次發生爭執,柳某持水果刀多次捅向黃某的面部、脖子,致其當場死亡。
當天上午9點多,柳某撥打了報警電話,民警趕到案發現場后,將其抓獲。柳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經法醫鑒定,黃某是被銳器刺切頸部致兩側頸外動脈、頸內動脈及頸靜脈離斷,引起大失血而死亡。
柳某交代,他和黃某在南京市某醫院實習時認識,后來兩人談戀愛并同居。兩人分手好幾次,每次柳某都很難過、很絕望。案發前幾天,黃某又提出分手,柳某給她發了很多微信、短信,還打了很多電話,但黃某讓他不要再發信息了,并說自己不想繼續交往,這讓柳某很絕望。案發當天凌晨,柳某來到黃某的租住地,但黃某不開門,柳某便一直敲門、踹門,后來黃某開了門。柳某進屋后,想求女友復合,幻想可以挽回兩人的感情,但黃某一直不肯答應,并稱自己第二天上班,讓柳某不要影響她。當天凌晨4點左右,柳某和女友發生了關系,并覺得二人的感情可能還可以挽回。當天上午6點左右,黃某讓柳某以后不要再找她。柳某拿著刀嚇唬她,但黃某態度堅決。
當天上午7點左右,黃某發現柳某關了她定的鬧鐘,非常生氣,腳碰到了刀,她剛要起身,柳某便撲上去持刀捅向她的脖子、面部,連捅好多刀,床上都是血。后來柳某發現女友已經沒有心跳、呼吸,他想自殺,并寫下一封遺書,但他沒有勇氣自殺。當天上午9點左右,柳某打110報警,稱自己殺了人。很快,民警趕到現場將其抓獲。
一審被判無期徒刑,他認為量刑過重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案發后,柳某的父母與黃某的父母達成和解,黃某父母對柳某出具了刑事諒解書,并撤回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今年7月,南京中院審理后認為,柳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柳某作案后主動報警且在現場等待,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南京中院一審認定柳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宣判后,柳某提出上訴,并稱自己案發時處于精神分裂癥病發狀態。一審法院認定故意殺人不準確,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另外,柳某稱自己有自首情節,并已與黃某親屬就民事賠償達成和解并取得諒解,請求二審法院改判。
柳某的辯護律師表示,柳某于2011年曾患有精神分裂癥,精神狀況異常,殺害黃某時存在精神分裂癥狀,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一審采納的司法鑒定意見的送鑒材料只有柳某口供及其他人的旁證,缺乏客觀性材料。辯護律師提出,如不重新進行精神疾病鑒定,應依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則予以改判,從輕處罰。
柳某的父親表示,2011年,兒子曾休學,他帶兒子到醫院看病。醫生當時診斷是精神分裂和強迫癥,通過吃藥和心理咨詢,半年后柳某精神狀態恢復正常,一年后柳某又回到學校,復學后沒有發現類似精神狀態不好的情況,還拿了兩年獎學金。案發前幾天,家人一起去廣西旅游,柳某也從南京過去玩,并稱自己和女朋友分手了,還說學校有事要先回南京。案發后,柳某打電話稱在女友家把女友殺了,想自殺。柳某父親聽后讓他趕緊救人,但他說已經救不了了,柳某父親便讓他報了警。
柳某母親證實,案發后兒子在電話中說," 媽媽對不起,我也不想活了,警察讓我保持電話暢通。" 之后柳某便掛了電話。
黃某的母親表示,女兒平時乖巧聽話,一直比較樂觀開朗,案發前家人感覺女兒的狀態很好,因為她一般都是報喜不報憂。讓家人沒想到的是,最終女兒竟然遭此橫禍。
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黃某的一名同學作為證人證明,平時黃某比較大大咧咧,性格開朗。黃某和柳某的感情狀態非常不穩定,經常吵架、復合。黃某多次想分手,但柳某一直不肯,經常到黃某租的房子去找她,還經常給黃某發短信,一發就是一兩百條。這名同學與黃某交流得知,柳某的占有欲比較強,感覺已經超過一般情侶間的依戀程度,而且經常因為小事就生氣,然后做出一些很極端的舉動,如頻繁拉黑黃某,并用一些侮辱性的話辱罵黃某。黃某曾說柳某在吵架的時候說過要殺了她,并打過她。
黃某的另一位同學也證明,黃某于2018年1月開始戀愛,過年后二人就經常吵吵鬧鬧,同年五六月份,黃某覺得柳某已經影響到她的工作和生活,想分手,但又有點心軟,一直斷不掉。柳某脾氣比較暴躁,性格也比較偏激,常提出分手又和好,說話用挖苦或者諷刺的語氣,有些陰陽怪氣。
江蘇高院審理后認為,柳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柳某作案后主動報警且在現場等待,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至于柳某提出 " 鑒定意見無效,其案發時處于精神分裂癥病發狀態 " 的上訴理由,經查,司法鑒定機構于2018年12 月作出鑒定意見,認為柳某作案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鑒定意見告知柳某及黃某家屬時,雙方均未提出異議。最終,對于柳某及辯護人的相關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另外,經法院調查,相關證據證實柳某持水果刀捅戳黃某頸、面部數十下,致黃某當場死亡,柳某也曾供認其行為會造成黃某死亡。柳某作為一名醫學專業研究生,比普通人更應知道該行為會造成黃某死亡,仍持刀數十次捅戳黃某要害部位,致其死亡。一審法院認定其構成故意殺人罪,定罪準確。
江蘇高院審理后認為,一審法院對柳某的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今年12 月,江蘇高院做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