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陽首例高空拋物案,近日,經(jīng)檢察機關批準,嫌疑人被洛陽市公安局南昌路派出所依法宣布執(zhí)行逮捕。
摔壞的玻璃茶幾碎玻璃渣
扔在非機動車道道牙邊摔壞的菜刀和電燒水壺
經(jīng)洛陽市公安局南昌路派出所調(diào)查,家住洛陽市澗西區(qū)聯(lián)盟路臨街某居民樓2樓的男子小杰中午喝酒后,與家人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為宣泄私憤,12月10日晚上19時40分前后,小杰砸碎二樓廚房窗戶玻璃后從窗戶往樓下扔東西。先后將一個電熱水壺、一把菜刀扔到樓下非機動車道上,接著又將室內(nèi)一玻璃茶幾扔到樓下人行道上摔碎,還將一聽易拉罐啤酒和包裝盒扔到人行道停放的電動車上。案發(fā)地點位于居民樓臨街,樓下是商鋪和人行道,案發(fā)時來往行人密集,所幸沒有造成人員傷亡。
辨認現(xiàn)場
小杰到案后對自己高空拋物的違法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其高空拋物行為,極易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損失,已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洛陽市公安局南昌路派出所經(jīng)提請檢察機關批準,12月20日已將犯罪嫌疑人小杰依法宣布執(zhí)行逮捕。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以案釋法
今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簡稱《意見》)進行明確。
《意見》指出,故意高空拋物,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意見》規(guī)定,對于高空拋物犯罪過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1)多次實施的;(2)經(jīng)勸阻仍繼續(xù)實施的;(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又實施的;(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5)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意見》還對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進行了明確。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chǎn)、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guī)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此前,對于高空拋物沒有人身傷亡的,一般不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意見》出臺后,明確了高空拋物沒有造成人身傷亡等嚴重后果的,只要危及公共安全,也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新聞鏈接
11日《人民日報》官方微信報道,今年5月,濟源一男子到其前妻住所滋事,因其前妻拒絕開門,該男子遂將其前妻停在消防連廊上的電動車從20樓摔下,致電動車毀損,幸好未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法院審理認為,該男子將電動車從20樓摔下,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終,法院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