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夏迪
近日,重慶一男子跳樓自殺砸死兩名過路中學生一事引發關注,據報道,其中一名學生張某今年17歲,是家中失獨后再要的孩子。
根據警方通報,24日平安夜當晚,31歲的李某(湖北武漢人)在重慶沙坪壩區一公寓樓跳樓自殺,砸中兩名學生,三人經120搶救無效后死亡。
而砸中的兩名行人分別是三江中學15歲的學生霍某,和綦江中學17歲的學生張某,她們都是到重慶市區參加藝考的考生。
26日,張某的表姨在接受采訪時介紹,事發當天,張某和朋友學習結束,準備回家,結果在回家的路上發生了不幸,“原來接下來要藝考,畢業后去俄羅斯讀大學,她學的是播音主持專業。”
“她本來25號就要回家的,我們還說好,要去釣魚,因為她說想吃魚。”
她還透露,其實張某家中失獨后再生的孩子,家中的第一個孩子早年也在重慶去世,“第一個孩子10多歲就走了,那個孩子走了之后,她(我姐姐)30多歲又生了第二個孩子,孩子挺乖的,學習成績挺好的,不讓家人操心,可是沒想到,現在都50多歲了,第二個孩子又走了,去看遺體的時候,孩子的爸爸都是被背著去看的。”
據目擊者還原案發現場
嚴先生是三峽廣場做生意的商戶,案發當晚,他就在現場,距離墜落點十幾米。
晚上8點18分左右,突然聽到“砰”一聲巨響,聲音來源處正好停著一輛車,擋住了視線,嚴先生第一反應還以為是輪胎爆了。隨即,一只鞋飛落在他斜側方七八米,那是一雙學生常穿的普通運動鞋,屬于男性。
他看到路人都愣在原地,沒人喊沒人叫,他也懵了一會兒,彎下腰低頭看,隱約看到那輛車后輪處有一塊白色的物體,猜想可能是什么東西掉下來了,走過去一看,“嚇了一大跳”。
圖片來源:澎湃新聞
嚴先生說,當時那個瘦女孩大概就落在圖中汽車的后輪處。
原來是一個人,一個少女,瘦瘦的,穿著花色短裙和一條白色的褲襪。旁邊高一臺階的平地還躺著兩個人,一個是微胖的女孩,臉朝下趴著。另一個就是運動鞋的主人,一個31歲的青年男子。三人都沒有流血。
男子臉朝上,肚子袒露在外,身高1米7左右,很瘦,穿得也少,一件長袖T恤套一件夾克,比較樸素,看起來“不像是有錢人”。
這時,人群已經聚攏了起來,但很快就被現場的治安警察驅散開了。對講機一喊,十幾個警察迅速趕到現場,圍了起來。過了幾分鐘,救護車也來了——最近的沙坪壩區人民醫院離現場只有1公里。救護人員查看后,表示三人均已身亡。
圖片來源:澎湃新聞
自殺者李某就是從這棟樓跳下來的,樓下是一條行人和車輛的雙重過道。
警方在案發當晚12點發布警情通報稱,12月24日20時20分許,一男子從重慶沙坪壩區三峽廣場一公寓樓高墜,砸到兩名行人。附近巡邏民警迅速開展處置,三人經120搶救無效死亡。警方經現場勘察、査看視頻監控、調查走訪,初步查明系暫住該高層公寓樓的李某(男,31歲,湖北武漢人)跳樓自殺所致,排除刑事案件。目前,案件正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圖片來源:澎湃新聞
李某住在新紀元購物廣場3號樓30層一間酒店公寓,他跳樓前所看到的窗外夜景大概如此。
嚴先生后來才知道,原來不是摔跤事故,而是那個男子從30樓跳下來,砸死了兩名來主城區參加藝考的高三生。他無法理解,此人為何要在鬧市跳樓,傷及無辜?他為兩個受害女生感到惋惜不已。他有一個差不多大的孩子,將心比心,假如是自己的孩子這樣遇難了,自己絕對無法接受。
事發后他連續做了兩個晚上的噩夢,也許以后碰見高樓都要繞著走了。他說:“你永遠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個先來臨。”
圖片來源:澎湃新聞
李某所住酒店房間已被警方封條。
其中一名受害學生是失獨家庭
根據紅星新聞報道,不幸被砸到的2名女生名叫張某、霍某,張某今年17歲,系綦江中學高三學生,霍某今年15歲,系三江中學的高三學生。
澎湃新聞了解到,兩人是在重慶廣電集團下屬培訓機構參加的藝考培訓。據該機構一名教師介紹,參加藝考的學生一般會在高二結束后脫產到校外參加培訓,包括專業課和文化課。培訓結束后會辦理離校(培訓學校)手續。考點出來后,會在考點附近租房或住賓館備考,考試時一般有家長陪同。
事發前,兩人正在參加重慶市2020年普通高等學校影視藝術類專業(表演、播音主持)統考考試,考試地點在重慶大學美視電影學院。藝考從22號持續到28號,每天早上九點開始,下午五六點結束,該學院保安稱事發當天考生正常離開。一位培訓機構帶隊老師表示,一般學生參考都會由老師帶隊,考完后家長來接或者聯系家長確保孩子安全后自行回家。
圖片來源:澎湃新聞
12月26日晚,三峽廣場的人比往日少了許多。
澎湃新聞了解到,跳樓者名叫李航,湖北武漢人,截至27日中午,其家屬尚未去過殯儀館。事發當天,李航住在30樓的公寓型酒店,整棟樓大部分樓層都有經營酒店住宿,價位一晚50元至150元不等。事發后,酒店工作人員對此事閉口不談。
圖片來源:澎湃新聞
12月26日晚,市民來到案發現場獻花哀悼。
26日晚上,案發現場擺放著幾束市民送來哀悼的鮮花。有位來重慶出差的青年路過時看到鮮花,才知道這里是案發地點。在痛惜之余,他更希望能討論下這種案件是否應專門立法明確賠償責任,彌補受害方的損失。
12月27日下午,上海錦天城(廣州)律師事務所劉絲茗律師在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表示,本次事件中,刑事上李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但由于李某已死亡,該罪的刑罰已無法執行。
劉絲茗表示,在民事上,李某的行為屬于侵權行為,根據《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前面所提到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對于是否可以要求跳樓男子李某家屬賠償,劉絲茗表示,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至于本案中的李某已成年,由于其跳樓原因還在警方調查中,若無證據顯示李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則無法向李某親屬追索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