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慈溪警方在偵辦一起涉黑涉惡案件時,發現其中一名涉案人員存在販賣自己子女的行為。隨后對其展開了調查。
據了解,馬某20多歲,與情人吳某是同村人。去年9月下旬,馬某早產產下一對雙胞胎,吳某卻沒有出現在醫院。又因為是早產兒,剛出生就被送入了保溫箱,花費了不少錢。再遇上不負責的吳某,不愿幫忙的父母,自己手上也沒有錢,所以,馬某分別以4.5萬元和2萬元將雙胞胎兒子賣給他人。賣掉雙胞胎兒子后,馬某用這筆錢還了自己的信用卡欠款,買了手機。
將馬某和吳某逮捕后,得知孩子賣給了安徽阜陽、宿州的兩對夫妻,民警遠赴千里終于將孩子找回。
現場,民警發現兩對夫妻都對孩子照顧有加,最終也都愿意交出了孩子,但法不容情,他們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的底線。
所以,民警順利將孩子接回了慈溪。如今,雙胞胎已交予馬某的父母撫養,在一行人返回老家前,民警還貼心地給孩子辦理了出生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 在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