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個年輕人鉆進安徽南陵的深山,聯手盜挖清代古墓,合力挖了6天都沒有見到墓穴,就被警方抓獲,年輕只有17歲的嫌疑人汪某某被抓后說:最大的夢想,是到“九層妖塔”。12月29日,筆者獲悉該案一審宣判,南陵縣人民法院以盜掘古墓葬罪對劉某、朱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3000元,對張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元。圖為盜墓現場。
時間回到2019年9月2日,安徽南陵警方獲悉,有盜墓團伙來到南陵境內盜掘古墓。9月7日下午3時許,民警在調查蹲守時,在該縣何灣鎮丫山村附近看到一年輕男子從山里走出來,不像是本地人。民警隱約感到,這名男子極有可能是盜墓團伙成員。圖為被盜的古墓。
民警判斷,該男子很有可能是上街采購飲用水、食品。民警沒有打草驚蛇,扮成路人悄然尾隨。男子隨后坐上了公交車,在附近的街道下車,購買了幾十個包子和飲用水后,原路返回。下午4時許,男子再次來到丫山村附近的山林里。便衣民警通過跟蹤,確認該男子系盜墓團伙成員。圖為團伙在山中搭帳篷盜墓。
9月7日晚上7時許,就在民警準備進山時抓捕時,發現山上先后下來四個男子,民警一路跟隨,由于夜晚沒有公交車,四名男子一路走了十幾里路,抵達何灣鎮街道后,走進了兩家小旅館。民警兵分兩路進行抓捕,四男子來不及反應,便被抓獲。經審訊,劉某、張某某、朱某某、汪某某等四人確是盜墓分子。圖為犯罪嫌疑人被抓獲。
據悉,26歲的劉某來自安徽懷寧,大約兩年前,他在網絡聊天時得知南陵縣何灣鎮有一處清代古墓葬,隨后帶著兩個同伙實地查看了古墓葬。由于當時他盜墓經驗不足,選擇了放棄。今年8月份,劉某通過網絡“招募”成員,準備對這處古墓實施盜挖。9月2日凌晨,來自江蘇連云港的朱某某、江西鄱陽縣的張某某、河南確山縣的汪某某,分別從各地乘坐火車趕到蕪湖市火車站匯合。圖為犯罪嫌疑人被抓獲。
四人購買了鐵鍬、鑿子、鋤頭、帳篷、礦燈等工具,于當晚8時許來到了南陵河灣鎮,找到了這處古墓葬,實施盜挖。然而因為土質太硬,四人挖了6天才挖了三米深,連墓穴還沒有看到。當9月7日被警方抓獲時,四人全身散發著餿味,累得吃不消。據悉,團伙中的汪某豪年齡只有17歲,被抓獲時稱,自己這一次準備來練練手的,最大的理想是到“九層妖塔”。圖為犯罪嫌疑人汪某某。
案發后,經安徽省文物鑒定站鑒定,被盜掘的古墓系清代古墓葬,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南陵縣人民檢察院隨即以盜掘古墓葬罪對幾名嫌疑提起訴訟。南陵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開庭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朱某某、張某某伙同他人盜掘損害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其行為均構成盜掘古墓葬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應予支持。圖為四人在山中生火做飯。
庭審中,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劉某、朱某某、張某某的行為系犯罪未遂。法院認為,盜掘古墓葬罪屬行為犯,被告人只要實施了盜掘行為即為犯罪既遂,不以造成古墓葬嚴重損害和竊得文物為犯罪的既遂要件。且文物部門出具報告中顯示“盜洞口部大致呈長方形,長約120,寬約90,深約270厘米。原石砌拜臺處所覆石板及墓壙兩側抱鼓石均被翻挖移動,散布在墓冢周圍”,足以證明被告人劉某等四人積極實施了挖掘行為。圖為盜洞。
被告人朱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朱某某系從犯,法院認為朱某某系盜掘古墓的組織、挖掘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主要作用,辯護人該項辯護意見缺乏事實根據,不予采納。被告人劉某、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可以從輕處罰;而嫌疑人汪某某另案處理。(江風 文/圖)原創作品,未經授權,嚴禁任何形式轉載,侵權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