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劉曉云) 汽車可以共享,責任該不該“共享”?被告張某從手機APP租賃了一輛共享汽車,熄火后沒有鎖車便離開車輛,路過的郭小某駕駛該車輛發(fā)生了交通事故。近日,未央?yún)^(qū)法院審理了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2018年5月,原告喬某騎自行車時被郭小某駕駛的共享汽車撞傷。交警部門認定,郭小某是智力障礙人士,違反了“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規(guī)定,其父親郭大某作為監(jiān)護人應承擔全部責任。原告喬某將郭小某、郭大某、車輛所有權(quán)人北京某公司、車輛承租人西安某公司、某保險公司陜西省分公司、某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訴至未央?yún)^(qū)法院。
立案后,被告郭大某提出,租賃車輛的張某對事故發(fā)生也有一定的責任,請求追加其為被告。經(jīng)審查,法院決定追加張某為被告。開庭審理查明,被告張某用手機租賃了涉案共享汽車,其未在熄火后進行鎖車操作便離開車輛,路過的郭小某駕駛該車輛發(fā)生了交通事故。
未央?yún)^(qū)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該案中,被告張某從被告西安某公司處租賃車輛后,對該車具有管理責任,其未在熄火后進行鎖車操作,對于本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存在一定的過錯,故其對原告喬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酌定承擔20%的賠償責任,被告郭小某系無證駕駛,故某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綜上,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陜西省分公司賠償原告1.6萬余元,被告郭大某賠償原告賠償3000余元,被告張某賠償原告800余元。
宣判后,原告喬某不服提出上訴,西安中院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