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情侶間分分合合是再正常不過了,但是因為失戀卻把責任都歸于他人頭上,甚至還試圖傷害對方,這樣的后果是所有人不愿意看到的。既然分手了,那么大家就好聚好散,沒有必要糾結太多,走不到一起,或許只是緣分不夠罷了,需找適合自己的才是最重要。
近日,江蘇高院做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在南京中院審理后認為,柳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柳某作案后主動報警且在現場等待,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
一審判定楊某犯故意殺人罪
南京中院一審認定楊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公訴人提出,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楊某的刑事責任,楊某是學醫的,很清楚捅脖子數十刀的后果,同時考慮到他自首、被害人諒解等情形,對他進行從輕或減輕處罰。
楊某的辯護人不認可罪名:“柳某也有一定過錯,她明知道楊某有精神病,還在晚上讓他進門。發生關系后又拒絕復合,這嚴重刺激了楊某。楊某沒有殺人動機,他是去復合的,罪名應該是故意傷害罪,楊某學習成績很好,畢業后可以為醫學事業做貢獻,希望從輕判罰,讓他早日回歸社會。”
二審判定:維持原判
在二審審理過程中,楊某的父親表示,2011年,兒子曾休學,他帶兒子到醫院看病。醫生當時診斷是精神分裂和強迫癥,通過吃藥和心理咨詢,半年后楊某精神狀態恢復正常,一年后楊某又回到學校,復學后沒有發現類似精神狀態不好的情況,還拿了兩年獎學金。案發前幾天,家人一起外出旅游,兒子陳和女朋友分手了,還說學校有事要先回南京。案發后,楊某打電話稱在女友家把女友殺了,想自殺。柳某父親聽后讓他趕緊救人,但他說已經救不了了,柳某父親便讓他報了警。
柳某的一名同學作為證人證明:平時柳某比較大大咧咧,性格開朗。柳某和楊某的感情狀態非常不穩定,經常吵架、復合。柳某多次想分手,但楊某一直不肯,經常到柳某租的房子去找她,還經常給柳某發短信,一發就是一兩百條。這名同學與柳某交流得知,楊某的占有欲比較強,感覺已經超過一般情侶間的依戀程度,而且經常因為小事就生氣,然后做出一些很極端的舉動,如頻繁拉黑柳某,并用一些侮辱性的話辱罵柳某。柳某曾說楊某在吵架的時候說過要殺了她,并打過她。
發生關系復合遭拒,殘忍殺害女友
據楊某本人交代稱:他和柳某在南京市某醫院實習時認識,后來兩人談戀愛并同居。中間兩人也分手過好幾次,每一次楊某都會非常難過絕望。也就是在案發前幾天,柳某再次提出分手,楊某又試圖發了很多消息給柳某,但柳某態度依然很堅決,并說自己不想再繼續交往。直到案發當日凌晨,楊某直接來到了柳某的住處,見柳某一直不肯開門,便一直敲門,踹門,直到柳某給開了門讓楊某進了屋。
楊某進屋后,還是請求柳某能夠與自己復合,甚至拿起了水果刀放在自己脖子上威脅柳某復合,但得到柳某的回答是:讓楊某不要再鬧了,因為第二天自己還要上班,需要休息。楊某隨后放下了水果刀。隨后,兩人先后上了床,并在凌晨4點兩人發生了關系。這時的楊某以為兩人的感情有了轉機。但到了早上6點左右,柳某讓楊某以后不要再找她。并且態度堅決。
直到案發當日上午7點左右,柳某發現楊某關掉了她定的鬧鐘,非常生氣,腳碰到了刀,她剛要起身,柳某便撲上去持刀捅向她的脖子、面部,連捅好多刀,床上都是血。楊某看到女友已經沒有了心跳與呼吸,便寫下了一份遺書后撥打報警電話自首。
最后經鑒定,楊某確實患有謹慎分裂并發癥,但在案發時并沒有發病狀態,另外,經法院調查,相關證據證實楊某持水果刀捅戳黃某頸、面部數十下,致柳某當場死亡,楊某也曾供認其行為會造成柳某死亡。楊某作為一名醫學專業研究生,比普通人更應知道該行為會造成黃某死亡,仍持刀數十次捅戳黃某要害部位,致其死亡。一審法院認定其構成故意殺人罪,定罪準確。今年12 月,江蘇高院做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人,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緒,而不是讓情緒控制自己。因為在情緒失控的情況下,就很容易做一些極端的事情。既然對方已經不愿在一起,又何必強迫呢?強扭的瓜畢竟是不甜的,最后導致的結果只有兩家人的悲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