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我方特邀作者竹映月江
公元1630年,崇禎皇帝以擅殺毛文龍等罪名,將薊遼督師袁崇煥凌遲處死。行刑當日,北京城看熱鬧的百姓將刑場圍得水泄不通,人人怒罵袁崇煥賣國無恥,死有余辜。
這段血色的歷史,最終在《明季北略》中,化為一段讓人毛骨悚然的文字:“是時百姓怨恨,爭噉其肉,皮骨已盡,心肺之間叫聲不絕,半日而止,所謂活剮者也……百姓將銀一錢,買肉一塊,如手指大,噉之。食時必罵一聲,須臾崇煥肉悉賣盡?!?/p>
然而,當人人恨不得食其肉寢其皮的袁崇煥死后十四年,清軍鐵騎就踏破了山海關,自此江山易主,明廷易幟,大明王朝就這么消失在“君王死社稷”的落日余暉中。
此后數百年間,袁崇煥之死成了吵翻天的公案。好些人說起他的死,就是一把鼻涕一把淚,大罵崇禎皇帝自毀長城,而另一些人卻認為,袁崇煥罪有應得,死得一點也不冤。
種種爭論至今不休,那么,袁崇煥到底該死不該死呢?
一、朱棣的糗事
若要論袁崇煥死得該不該,還得從袁崇煥的罪名中說起。
當初,袁崇煥的死罪里,有一條重要罪名:“專戮大帥”。這里說的大帥,便是鎮守皮島的明末將領毛文龍。
誠然,毛文龍確實是袁崇煥所殺,但崇禎是否能因此定袁崇煥死罪呢?
如果明朝的皇帝有發言機會,那永樂帝朱棣,一定會搶在崇禎前面,一把按下搶答器,然后苦笑著說:“想定死罪,還是先看看朕的糗事吧”。
說起“殺人”這事,明代皇帝里,朱棣可以說是十分生猛的一位,特別是他篡位早期,大肆屠戮建文舊臣,釀造血案無數,可以說是想殺誰就殺誰。袁崇煥殺毛文龍這事,比起朱棣,似乎不算個事。
然而,即便殺人無數的朱棣,也有在處死官員上碰壁的時候。
據《明成祖傳》記載,朱棣晚年時,有一次盛怒之下想要處死官員,卻被刑科給事中以該官員的過錯達不到死刑標準,硬是把朱棣的處死命令給懟回來了。
敢給殺人不眨眼的朱棣說不能殺,這刑科的官員是活夠了?朱棣會把這人剁了還是剮了?
就在人人都為這位官員捏著一把冷汗時,朱棣卻說:此朕一時之怒,過矣。其如律。
也就是說,這是我一時火大犯了錯,按照法律辦,不殺了。
堂堂永樂大帝,怎么晚年時想殺個人都殺不成呢?
其實看看明朝法律,這事很正常。明朝法律對于死刑,有著嚴格的審核與復核,不是想殺就能殺。雖然朱元璋時期和朱棣早期,明朝屢次掀起大案,但坐穩江山的朱棣明白,國家想要長治久安,就非得依法辦事不可。
早在洪武三十年,明朝重要法典《大明律》中便有了關于死刑的詳細規定,還確定了絞、斬、凌遲三種死刑方式。
確定死刑的構成要件后,明朝統治者為防止冤殺錯殺,又專門制定了執行死刑的標準化流程。
洪武十六年,朱元璋便與刑部尚書等人,議定了“三審五覆之法”,要求法司官員:“其間人命重獄,具奏轉達刑部、都察院參考,大理寺詳擬?!?/p>
這就是說,明朝的罪犯被擬定死罪后,需要上報中央司法機關進行死刑復核,以免出現冤假錯案。
等到永樂十七年,朱棣又將這套死刑復核程序進行了完善,他規定京城以外的死囚重罪犯,一律帶到京城審核案情,進一步提高了死刑復核的嚴謹性。
宣德十年,明王朝再次加強死刑復核制度,規定“死罪臨決,須三次覆奏明白,然后加刑”。
不得不說,這樣的死刑復核流程已經很優秀了,但明王朝還嫌不夠。于是,正統元年,明朝法律在重申“三覆奏”的基礎上,又增加了需要等到“駕貼”后,才能交付監刑官執行的環節。
不斷完善死刑復核流程的同時,明王朝還制定了死刑復核的責任制度。明律規定:“凡死罪囚,不待覆奏回報而輒處決者,杖八十。若已覆奏回報,應決者聽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滿而行刑及過限不行刑者,各杖六十”。
按照這樣的規定,如果明朝的官員在死刑復核沒有通過前,擅自處死犯人,就會受到打八十杖的處罰。但這并不意味著,通過死刑復核就能夠直接動手了,因為明朝法律還規定,即便拿到允許執行死刑的通知書,相關官員也得等三天才能執行死刑,否則依舊會受到打六十杖的處罰。
這也就是說,哪怕對那些已經判了死刑的犯人,不按照法律程序殺人,也是嚴重違法,更何況是在沒有任何法律判決的情況下擅自殺人?
由此可見,從明初到明末,明朝其實一直以“人命關天”的原則,執行這嚴格的死刑制度。不走法律程序殺人,就是嚴重的違法,別說是封疆大吏,就是朱棣再生也不成,僅此一條,就可以法辦袁崇煥了。
二、擅殺毛文龍
也許有人會說,袁崇煥殺毛文龍用的是尚方寶劍,就算沒有執行這套制度,也是合法的。
這種說法乍聽之下似乎合理,但仔細推敲便不難發現是誤解了明朝的死刑制度。
雖然野史演義里,“尚方寶劍”威武又霸氣,還自帶“先斬后奏”的特技,比如電影《九品芝麻官》里,大清官員周星星手拿前朝崇禎帝親賜的尚方寶劍,殺得惡人常威滿公堂亂爬的給力場面,不知笑噴了多少觀眾。但在明朝真實的歷史中,“尚方寶劍”的權力,卻遠沒有演義中來得炫目。
萬歷晚期以來,賜予主帥“尚方寶劍”漸漸成為一種時尚,但持有“尚方寶劍”的人,也僅能管轄自己職權范圍內的官員,野史演義中大殺四方的橋段,想來只是文人墨客們美好的想象了。
換句話說,時任“督師薊遼兼督登萊天津軍務”的袁崇煥,根本無權擅自處死并非他管轄范圍內的“平遼總兵官”毛文龍。
所以說,放在明朝的制度下,別說像周星星那樣“前朝的劍斬本朝的官”屬于違法,就算是“大明的尚方寶劍斬大明的官”,也是嚴重違法。
既然尚方寶劍不管用,那么按《大明律》的規定: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聞請旨,不許擅問。
也就是說,袁崇煥想殺毛文龍,需要“奏聞請旨”,等著朝廷拍板決定。然而袁崇煥放著正確的操作指南不用,自己帶著尚方寶劍直接登島去殺人,算是憑實力把死刑流程違反到底了。
或許是這番操作太過簡單粗暴,以至于袁崇煥自己都知道自己做的不對,事后袁崇煥還特地給崇禎上奏說:“文龍身為邊鎮大帥,非臣所可以擅自誅殺者”。
照此看來,袁崇煥殺毛文龍,以《大明律》來說是違法,以“尚方寶劍”的使用規則說,更是嚴重的違法。以“專戮大帥”的罪名處死袁崇煥,參考明朝法律,確是合理合法。
值得關注的是,袁崇煥被扣上這個罪名時,已經是被“秋后算賬”。殺毛文龍的悲劇發生時,驚聞兇案的崇禎皇帝,當時卻是“以崇煥故,特如其請”。也就是看在是“袁崇煥殺人”的份上沒計較,稀里糊涂把這案子了了。直到后金打到北京城下,袁崇煥在崇禎面前失寵,這件當時“沒計較”的大錯,才被秋后算賬,成了把袁崇煥置于死地的大罪狀。
以這前后反轉說,明王朝的律法,也可見被踐踏到什么地步。而在接下來的十幾年里,面對前線臨陣脫逃的左良玉們,崇禎皇帝也是類似畫風,一次次姑息縱容。都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律法成了空文的明王朝,亡國,也就毫不意外。
參考資料:《明史》《明季北略》《東江疏揭塘報節抄》、晁中辰《明成祖傳》、葛雅蘭《明代死刑復議制度探析》、當年明月《明朝那些事》、唐景《論明代死刑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