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公眾號:商業風險觀察
導語 “畢業985,工作996,離職251”是現在最諷刺的笑話,為什么要說離職251,那是因為最近一位華為前員工李某獲30萬離職補償后先后被華為起訴侵犯商業秘密和敲詐勒索,最終因“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2019年8月23日被釋放,總共被羈押了251天。
一時之間,華為被頂上了輿論的風口浪尖,發酵了三天后,華為的聲明卻更使人激憤,他們認為舉報涉嫌違法行為沒有錯,可是在群眾心里面想的是:因為你是大企業,所以就可以隨便舉報并且讓人拘留八個月之久。
秉持著判斷任何事情都需要講求證據的原則,我們讓子彈先飛一會兒,但是直到今天,這起事件依然是破碎而矛盾的。為什么一個有著“中國驕傲”稱號的大企業,為了這區區30萬,竟然愿意把自己聲譽搭進去,然而事情的真相是否如李某說的如此不公呢?
真實案例
雖然此案依然撲朔迷離,但筆者依然想知道為什么這次離職事件會被訴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和敲詐勒索罪。經檢索筆者發現2018年廣東一敲詐勒索案與此事件極為相似:
2013年11月至2016年5月,張某擔任某環境有限公司基建工程師,負責基建工作。2016年5月3日,公司與張某經協商后解除勞動合同并于同日簽訂《保密協議書》,公司也支付保密補償金和三個月的離職經濟補償金給張某,共計10萬元。雙方確認在公司支付上述款項后,所有糾紛均已全部處理完畢,張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要求或主張。
但張某離職后以公開前東家的基建工程資料等商業秘密為由,向公司索要249.9萬元,最后他和公司協議分三年支付,每月支付10萬共計360萬元,同年3月27日,為避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在張某多次脅迫下,該公司通過網銀轉賬了5萬元人民幣給張某。
法院判決
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要挾的手段勒索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依律規定其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鑒于張某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對其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犯敲詐勒索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離職糾紛的損失
通過網絡上曝光的消息可以看出,李某要求的2N工資補償并不合理,而公司按照N+1的工資補償給了李某后,主管違規將部門經費中的30萬也轉給了李某,如果事情如此,那么公司審計發現損失后報警,確實情有可原,但結果卻已經人心盡失。從這起事件我們可以看出,離職糾紛對于公司來說已經不僅僅是時間和金錢的損失,更多的還是企業品牌和聲譽的損失,所以當企業在運營的時候,如何避免勞務糾紛,對于公司的發展非常有必要。
通過上述案例,法律顧問建議,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通過合同確定下來,特別是競業限制和保守商業秘密等規定,是解決糾紛的最佳工具,另外構建有效的防范勞動爭議的內部機制,一旦發生勞動糾紛,企業既可以從容應對,也可以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利益。
源自公眾號:商業風險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