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雙十一”“雙十二”,眾多商家都會推出琳瑯滿目的促銷活動,“剁手黨”們在網購盛宴中紛紛下單。雖然《消法》明確規定,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購買的商品消費者可以再七日之內無理由退貨,但仍有個別商家給這條規定設置障礙。日前,通州區消費者就遇到了網購的白酒味道不喜歡,商家拒絕退貨的情況。
消協工作人員對購貨票據、宣傳廣告等信息進行了認真核實,并與經營者取得了聯系。經過調查核實,通州區消費者協會認為,消費者通過網絡渠道購買商品,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無理由要求退貨,商家的做法違反了《消法》相關規定,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于黃先生的合法權益應予以維護,黃先生的訴求應予以支持。消協工作人員向經營者重申了消費者的權利、經營者的義務和《消法》的相關規定,經營者認識到了自身的錯誤,最退還了黃先生尚未開封的11瓶白酒錢款,總計364.8元。
通州區消費者協會提醒消費者,網絡購物面對低廉價格要有平常心,多進行線上線下、促銷活動前后的橫向、縱向價格比對。警惕商家的刷單、刷好評,多留意客觀、真實的中評和差評。慎用二維碼支付,一定要通過正規的第三方支付渠道進行支付,不要輕易刷“二維碼”支付價款。留存好交易憑證,收集保管好聊天記錄、購物記錄、購物頁面截圖、購物票據憑證、快遞單、發貨單或送貨單等消費記錄和憑證,以備出現消費糾紛時維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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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