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我國現在司法體系中的刑事處罰,分五種: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以及死刑,毫無疑問,最嚴重的刑事處罰就是死刑了。而就像有期徒刑有立即收押或緩期執行一樣,死刑也分兩種,一種是死刑立即執行,另一種則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其實顧名思義,死刑立即執行就是刑法判定,經最高院核準后,經過法定程序就可以執行的,從判決到執行不會隔很久。
但死緩(也就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死刑緩期執行只有緩兩年這一個標準)則相隔了至少兩年的時間,有的人會問,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說兩年以后再執行死刑嗎?有的朋友以為這個死刑一旦判定,即使是死緩,到了時間也一定會執行。但實際上還真不是這樣的,死刑緩期執行到了兩年期限后并不一定真的就會執行死刑。
其實,早在1951年出臺的《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中就有“對于沒有血債,民憤不大和雖然嚴重地損害國家利益但尚未達到最嚴重的程度,依法又罪該處死者,應當采取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強迫勞動以觀后效”這樣類似的規定。直到1979年出臺的《刑法典》中,才正式出現死緩這一規定。
其實通常來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基本上在兩年后就是不會再被執行死刑了。因為,按照我國《刑法》中的相關規定,在死刑緩期執行的兩年內,罪犯沒有再故意犯罪的或有其他立功表現的,在兩年后可以申請減刑至無期徒刑;如果在此期間罪犯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在兩年后甚至可以減刑為25年有期徒刑。
當然,就像有期徒刑緩期執行期間若有違法犯罪行為時應立即取消緩期執行,立即收監一樣;在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期間,再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可以立即報請最高法核準立即執行死刑;若罪犯雖然無犯罪行為,但表現惡劣、無悔過之心的,在兩年緩期過后,死刑還是會如期執行的。
所以說,死刑緩期執行并不像大家想的那樣到了期限就一定會執行死刑,當然,死刑緩期執行并不是罪犯的保護傘,不是說本應該判處死刑的人就可以通過死刑緩期執行這樣的方式來逃避刑事處罰。一則案件,到底是應該判死刑立即執行,還是應該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都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任何人都不得以主觀意見來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