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侯裕盛 攝
1月2日,最高法舉行發布會介紹《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意見明確,被限制消費的個人因本人或近親屬重大疾病就醫,近親屬喪葬,以及本人執行或配合執行公務,參加外事活動或重要考試等緊急情況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請暫時解除乘坐飛機、高鐵限制措施,經嚴格審查并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給予其最長不超過一個月的暫時解除時間。 意見還提到,各地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于決定納入失信名單或者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被執行人,可以給予其一至三個月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暫不發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費信息;期限屆滿,被執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再發布其信息并采取相應懲戒措施。
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執行局局長孟祥指出,《意見》明確嚴格禁止超標的查封和亂查封,凍結上市公司股票的應當以債權額為限計算出需要凍結的股票數量。在計算時,每股股票的價值以凍結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基準,一般在不超過20%的幅度內確定,嚴格禁止超標的凍結市公司股票。(南都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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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陳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