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新年假日復工第一天,市場監管總局釋放重磅消息。《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
南都記者關注到,這也是《反壟斷法》自2008年實施以來時隔12年首次迎來修訂。據悉,此次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擬出重拳加大對壟斷行為的處罰力度,以回應外界關切。其中針對達成壟斷協議、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以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類壟斷行為擬定規制新規,尤其是壟斷協議,達成并未實施的,仍可處以5000萬以下罰款,這相較于現行法律規定達成但未實施僅處以50萬以下罰款,懲治力度大大增強。
達成壟斷協議未實施最高頂格處罰5000萬
據現行法規定,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包括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等。
按照現行法,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對達成實施壟斷協議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上一年度銷售額1%至10%以下的罰款,對于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的經營者或者尚未實施所達成壟斷協議的,可處以50萬以下罰款。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擬修改為,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對達成實施壟斷協議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上一年度銷售額1%至10%以下的罰款,對于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的經營者或者尚未實施所達成壟斷協議的,可處以5000萬以下罰款。
此外,行業協會組織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由以往50萬元以下罰款擬修改為處以五百萬以下的罰款。
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可處以上一年銷售額10%以下的罰款
該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進一步增加對實施經營者集中的處罰力度。
據悉,經營者集中即企業合并或兼并行為,按照反壟斷法規定,經營者要實施集中需提前向反壟斷執法機關申報,未經申報批準的不得集中。
按照現行法規定,針對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擬規定,經營者未經申報批準就實施集中的處以上一年銷售額10%以下的罰款,這一處罰力度要遠超過現行法的懲罰力度。此外,執法機構還可根據實施集中的具體情形責令停止集中,附加條件減少集中的影響或者令其恢復至集中前狀態。
此外,針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仍維持現行法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采寫:南都記者蔣小天 發自北京
編輯:許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