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崇高的法律平等下,法律既不允許富人,也不允許窮人臥睡橋底、乞于街市抑或偷竊面包。誠然,每個社會都會存在一定的弱勢群體,為生存而奔忙,遭遇悲歡離合。仔細一想,露宿街頭的問題并不僅僅關乎私權與城市管理,也不能僅僅依靠懲罰流浪漢來達致社會治理目標
羅瀏虎
荷蘭馬斯特里赫特大學法學博士生
說起城市生活,人們通常會想到八街九陌、軟紅香土的繁華。然而,城市還有著另一番光景:無家可歸的人在夜幕下流浪。對于這一群體而言,橋底、公園、街頭巷尾等便是棲身之所。對于城市管理者而言,這種“臟亂差”不僅有違觀瞻、破壞城市管理秩序,而且危及公共健康與安全。在這種情形下,在流浪者是否有權睡大街這一議題上,爭議與訴訟日增。
無論是在歐洲,還是美國,露宿街頭的人數都在持續增長。2012年的法國,有14萬余無家可歸者,自2001年以來人數增長了44%。英國內政部稱,從2010年至2015年,英國全國的露宿街頭者上升了55%,而倫敦地區更是上漲了99%。據稱,在2018年1月的某個晚上,美國全國有55.3萬人在街頭流浪。這不禁讓人想起威爾·史密斯領銜主演的《幸福來敲門》的一幕:如果有幸在如長蛇般的隊伍中排上號,他和年幼的兒子便能在庇護所睡上安穩的一夜。如其不然,他們唯有露宿街頭。
導致人數攀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貧困、破產、家庭暴力、精神疾病以及庇護所數量缺乏等。露宿街頭者的境遇通常很糟糕。在法國,平均每年有480名無家可歸者在街頭死亡,而有人認為實質人數可能是這個數據的6倍。在英國曾發生一起悲劇,一位青年因為露宿街頭被拘留后,在其28歲生日前兩天自殺身亡。
總體而言,歐美諸國對流浪者露宿街頭的行為采取了比較嚴格的管理措施。在英國,在街頭巷尾隨意露宿的行為被稱為“粗睡”,而實施了“粗睡”行為的外國人將會被驅逐出境。僅在2017年前9個月,英國就將5321名違反規定的歐洲其他國家的公民予以拘留或遞解出境。英國內政部認為,此類露宿街頭的行為無疑是對歐盟條約所規定的遷徙自由的濫用。
2014年的一項在全美187座城市進行的調查顯示,57%的城市禁止在公共場所露營,27%的城市禁止在特定公共區域(例如公園長椅)睡覺,53%的城市禁止在特定公共區域席地而坐或席地而臥,65%的城市禁止在特定公共區域閑蕩。違反者所需面對的后果通常包括,警察驅趕、逮捕、罰款甚至牢獄之災。在一些城市,甚至幾十年前就將無家可歸者違反管理規定的行為視作犯罪行為來處理。
然而,尷尬之處在于,如果對無家可歸者課以罰款,他們可能會因為無力繳納而陷入更糟糕的處境。諷刺的是,執法者也無處送達罰款單或者法院傳票,無家可歸者哪來的收件地址呢?甚至連執法者也認為,依靠拘留甚至入罪化的手段來治理“睡大街”的現象,壓根兒就無濟于事。因為無家可歸的人,終究要找個地方睡覺。
因此,有論者認為,此類入罪化立法無異于“迫使流浪者不得不違法”,無法實現立法意圖。洛杉磯的一項被人們戲稱為“坐躺法”的市政立法便曾引發了爭議。該項立法規定,凡在洛杉磯市內的公共人行道上坐、躺、睡的行為皆屬于犯罪行為。這在2007年的時候曾引發“瓊斯訴洛杉磯”一案,法院判決市政府只能在少數情形下才能依據該法行事。洛杉磯一些公共團體呼吁進行立法修訂,以規定更為嚴格的適用條件。
2018年,美國第九巡回上訴法院在“馬丁訴博伊西市”一案中作出了一項里程碑式判決。該案歷時10年審判,對此類市政立法的適用問題進行了限制。
6名無家可歸的街頭流浪者被認為違反了博伊西市關于公共露營、夜宿的規定,而相繼被博伊西市相關機構拘留或定罪。2009年,該6人向愛達荷州聯邦地區法院起訴稱,博伊西市政府的行為違反該市關于禁止街頭露宿的規定,并且違反美國憲法修正案第8條“關于禁止作出殘酷而不尋常的懲罰”的規定。然而,聯邦地區法院支持了政府的做法。原告只好向第九巡回上訴法院上訴,并成功推翻原判決。
在判決理由中,瑪莎·貝爾松法官寫道:只要被訴者別無他選,唯有浪跡街頭,政府便不能將貧困而無家可歸者在公共財產上睡覺的行為視作犯罪行為。在該案中,政府并沒有多余的庇護所床位提供給原告,因而被認為存在過錯,而流浪者實乃情非得已。
2019年8月,博伊西市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請愿,申請重審該案。博伊西市認為,法院的這種裁決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是很嚴重的,不僅會使地方法律形同具文,讓地方政府在城市治理上手足無措,而且會損害公共安全與健康。12月16日,聯邦最高法院拒絕了該請愿,這也意味著聯邦最高法院贊同第九巡回法院的判決意旨。從實質而言,自此,露宿街頭便成了第九巡回法院轄區民眾的一項“實質性”憲法權利,前提是政府沒有提供充足的公共產品(例如庇護所)。
該案影響深遠,卻充滿爭議。自該案判決以來,諸如俄勒岡州的波特蘭、舊金山等地都已經不再執行關于禁止在公共區域臥睡的法規,以免招致訴訟。可以預想到的是,這一判決所確立的規則可以調動政府完善公共服務的積極性,改善流浪漢的處境,然而也可能增加城市治理成本。
無獨有偶,在英國最近的一則判例中,英國內政部拘留或遣返露宿街頭的人這一行為被判違法,而被拘留或遣返者有權要求內政部賠償。該案的原告感嘆道:“我們希望法律的裁決能夠促使政府廢棄將‘下獄’以及‘驅逐出境’作為應對無家可歸者的社會政策。”盡管英國內政部表示對法院的裁決結果感到遺憾,然而不會提起上訴。
在閱讀以上案例時,筆者想起法國著名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的名言——在崇高的法律平等下,法律既不允許富人,也不允許窮人臥睡橋底、乞于街市抑或偷竊面包。誠然,每個社會都會存在一定的弱勢群體,為生存而奔忙,遭遇悲歡離合。仔細一想,露宿街頭的問題并不僅僅關乎私權與城市管理,也不能僅僅依靠懲罰流浪漢來達致社會治理目標。
筆者曾在荷蘭馬城的一個寒冷清晨,穿過沿街商鋪。突然傳來的小孩咳嗽聲讓我嚇了一跳,這才發現路過的商鋪臺階上坐著兩個人,從頭到腳裹著的薄被單下,一大一小兩個身影依偎著瑟瑟發抖。即使過了兩三年,這一幕影像依然揮之不去,此時想起,格外心酸。
責編:高恒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