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娛樂近日披露,使用酷似李小龍形象圖標長達15年的真功夫餐飲(廣州市真功夫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被李小龍公司(BRUCE LEE ENTERPRISES,LLC)訴至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者按:知識產權案件,應為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李小龍公司要求真功夫立即停止使用李小龍形象、在媒體版面上連續90日澄清其與李小龍無關,并請求法院判令真功夫賠償其經濟損失2.1億元,以及維權合理開支8.8萬元。此新聞一出,各大社交媒體瞬間被刷屏,各種爭論喋喋不休。因案件尚在審理階段,相關信息并未完全披露,筆者在此不便對案件進行深入分析,但是我們可借此探討一下引發網友討論最多的“肖像權”問題。
我們先看一下什么是肖像權,肖像權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是公民(自然人)所專有的民事權利。《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那么,已經去世的人,是否還屬于法律定義上的公民?是否還享有肖像權呢?
筆者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所以已去世的人是不能成為民事權利主體的。
那是否就意味著我們可以任意使用逝者的肖像了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雖然逝者不能成為民事權利主體,但其肖像作為一種客觀存在是不會改變的。最高院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周海嬰訴紹興越王珠寶金行侵犯魯迅肖像權一案應否受理的答復意見》中明確“公民死亡后,其肖像權應依法保護。任何污損、丑化或擅自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死者肖像構成侵權的,死者的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此答復并非對《民法通則》的否定,而是對保護法益的明確。
逝者不享有肖像權并不代表法律不保護其肖像,最高院在《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使用了“死者名譽、死者肖像”這樣的表述,避免使用“肖像權、名譽權”的目的其實很明確,在否定逝者享有肖像權可能性的同時,也肯定了逝者肖像的不可侵犯性,仍可作為一種利益予以保護。一方面,因為我國宗族文化的傳承,斯人已逝,但其與親友之間的身份、情感聯系并沒有被切斷,對逝者肖像的侵犯很大程度上是對親友情感上的侵犯;另一方面,一些逝者比如本文所涉的李小龍,其本身就具備很大的商業價值,所產生的的經濟利益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通常是歸其近親屬所有的(著作權、版權等有特殊約定的除外),對逝者肖像的使用實際上是對親屬經濟利益的損害。
公民(自然人)去世后自然不可能再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其原本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權利亦不復存在,但對其客觀存在的事實我們無法否定,對其留存給后人的有形、無形資產均會通過一定形式轉變成其他受法律保護的利益,以其他形式繼續存在。
因此筆者認為,雖然逝者不能成為法律上肖像權的主體,但其肖像仍是我國現行法律保護的對象。真功夫餐飲對于本案已正面回應,案件尚在審理階段,具體結果如何,我們拭目以待。
作者:王霞明律師/樂天(上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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