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促銷時繼續維持其“高房價”表象,一房地產開發商決定用內部轉賬的方式,對其員工購房給予優惠。然而,到了交房時間,開發商遲遲交不出房屋,被要求退還房款,還吃了官司。近日,江津區法院在審理后依法判令,開發商賠償逾期交房的違約金和逾期退款的利息共計8萬余元。
開發商做戲 內部轉賬給員工購房優惠
2016年2月,該開發商的員工何某、妻子周某與開發商簽訂《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二人向其購買位于重慶市江津區雙福街道的商品房一套,房價165.5萬元,交房時間在當年的3月31日前,同時約定了違約責任等內容。
根據當時的內部購房優惠,購買商品房的何某可以有22萬元的優惠。只是,這房價款表面上還是跟普通市民購買價格一樣。背后,該開發商通過案外人的賬戶,向何某轉款了22萬元。何某需將該款交回公司。
事后,何某將這筆錢,連同自己的143.5萬元,共計支付165.5萬元給了開發商。開發商也如約向其開出了165.5萬元的購房發票。
房屋遲遲未交 退款風波起
然而,房屋卻遲遲未能交付。
2016年10月,買賣雙方遂申請解除網簽,申請表上載明“解除合同后續相關事宜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處理”。
隨后,何某與開發商協商解除了勞動關系,《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載明,開發商承諾在2017年2月底前退還何某實際繳納的房款143.5萬元。
簽訂協議后,開發商陸續向何某退還房款,截至2017年6月,143.5萬元房款悉數退還。
轉賬款起波瀾 開發商賠違約金利息8萬元
2019年1月,何某、周某將開發商起訴至江津法院,稱開發商仍有22萬元房款未退還,還存在逾期交房和逾期退款的行為,請求法院判令其退還購房款22萬元,支付違約金1.655萬元、利息10.538萬元。
江津法院審理認為,二原告實際繳納的購房款為143.5萬元,開發商已經全部退還全部房款,但其確實存在逾期交房和逾期退款的行為。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開發商支付二原告逾期交房的違約金和逾期退款的利息共計8萬余元,并駁回了二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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