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紹興的小華從警察局出來時,留下了委屈的眼淚。他自己差點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被抓起來了,事情的起因都是因為那個小偷。
當時小華正在大街上走著,突然覺得自己的包被人動了,小華一扭頭發(fā)現(xiàn)有個人正拿著自己的手機錢包,小華愣了一下。這個人看到之后轉(zhuǎn)身就跑,小華趕緊去追,一邊追一邊喊抓小偷。正當小華覺得自己體力不支眼看追不上小偷的時候,戲劇性的一幕發(fā)生了……
只見小偷突然腳下一滑,摔倒了,頭部剛巧撞在了路邊的一塊石頭上。小華看到這種情況趕緊拿回手機報了警,當他看到小偷的頭在往外流血時,又撥打了120??墒亲罱K也沒有救回小偷的命,小偷被摔死了。于是,警察就將小華帶回了警局。
但是小華為何沒有以過失致人死亡而定罪呢?
因為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明文規(guī)定,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guān)、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顯然法律是鼓勵公民抓小偷的。
小華追小偷的行為合理又合法,不應(yīng)該成為其獲罪的理由。自己財物被盜,奮起追趕是人之常情。而小偷摔倒死亡有多種情形:或因路滑、或因自己絆倒,當然也可能是外力致死,也有可能是小偷自身有疾,病發(fā)猝死。失主如何預見得到?如果“抓盜有罪”,以后遇到竊賊誰還敢出手?勢必不利于社會的安定。在財產(chǎn)遭受盜竊的時候,失主的第一反應(yīng)是抓住小偷,追回被偷財物。只要沒有發(fā)生行為過當,每個公民都可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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