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辦理公積金業務又簡化了!這些證明材料不用再提供……2020/01/03 作者: 來源:貴陽網貴州手機報 | 新聞客戶端 | 新聞熱線:96667 | 投稿
日前,貴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筑公積金通字〔2019〕160號《關于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相關事宜的通知》,筑公積金通字〔2019〕161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簡化住房公積金租房提取相關事宜的通知》,以及筑公積金通字〔2019〕162號《關于進一步簡化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證明材料的通知》。
其中,160號通知就提取公積金相關規范做了更為詳盡的規定,具體通知如下:
一、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時,不再提供單位蓋章的紙質《貴陽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只需本人填寫《貴陽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承諾授權書》,作出書面承諾并授權貴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受托經辦網點查詢相關信息。
二、職工不便到場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可委托他人辦理。提取受托人(包括單位經辦人、職工配偶、直系親屬及其他委托代理人)代辦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時,應提供提取申請人和提取受托人有效身份證明材料原件、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職工通過中心微信公眾號進行委托授權的,不需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職工委托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不再提供結婚證。同時,《關于住房公積金提取代辦及相關事宜的通知》(筑公積金通字〔2018〕72號)關于提取金額在5萬元(含)以上的非銷戶提取代辦相關條款廢止。
三、職工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不再提供建造合同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原件。憑建房款發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原規定的其他資料辦理提取。
四、職工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不再提供翻建合同原件,憑翻建款發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原規定的其他資料辦理提取。
五、職工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不再提供施工合同,憑大修費用發票、房屋危險性鑒定為C級或D級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及原規定的其他資料辦理提取。
六、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其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材料、死亡職工死亡證明材料(戶籍注銷證明、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證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繼承或受遺贈文件(公證的繼承協議、或公證的遺囑、或人民法院的調解書<判決書>等裁判文書、或經人民法院確認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的繼承調解協議書)原件。
七、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161號通知就提取公積金支付房租的申請條件、所需文件及提取額度做出新的規定,具體通知如下:
一、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同時符合以下情況的,可申請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支付房租。
(一)職工本人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
(二)職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
(三)職工本人及配偶從未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自有住房或償還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的貸款本息。
(四)職工本人及配偶未在本市辦理過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職工租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原要求提供的不動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無房證明和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證明無需再提供,只需職工本人現場填寫《貴陽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承諾授權書》,由市住房公積金中心通過核查渠道核查住房情況和婚姻狀況。如查詢結果與本人承諾不相符的,職工可自行提供真實有效的相關證明資料進行辦理。
三、職工租賃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由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根據市住建部門發布的“貴陽市房屋租賃市場租金指導價”實時進行調整,并向社會公布。職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本人及配偶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該額度。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原租房提取政策與本通知沖突的,以本通知為準。
162號通知,則就公積金歸集、提取及申請貸款三方面再次簡化了所需的證明材料,具體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歸集方面
(一)港澳臺靈活就業人員在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手續時,不再提供臺港澳人員就業證。
(二)繳存單位辦理賬戶啟封時,不再提供啟封相關文件或證明。
(三)繳存單位辦理單位轉移時,只需在《貴陽市住房公積金單位轉移申請表》(見附件)中填寫轉移情況說明,不再單獨出具轉移申請報告。
二、住房公積金提取方面
(四)繳存職工購買商品房現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時,不再提供商品房銷售現房證明書。
(五)繳存職工參加單位集資建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時,不再提供集資建房批復。
(六)繳存職工參加單位房改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時,不再提供售房批復。
(七)繳存職工購買拆遷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時,不再提供欠款證明。同時,提取時間不得超過拆遷協議規定付款時間一年,如超過規定時間未辦理的,可在款項付清或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18個月內辦理提取。
(八)繳存職工購買拆遷房時,如出現拆遷單位與收款單位不一致且在拆遷協議中未明確收款賬戶情形的,由拆遷單位出具收款賬戶情況說明至中心備案,職工不再單獨提供收款賬戶情況說明。
(九)借款人配偶或共同借款人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或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時,不再提供前一提取順序人(主貸人、第一順序購房人等)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情況證明。
(十)繳存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或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再提供該套住房的購房合同。提前還款的,不再提供貸款機構出具的同意提前償還貸款相關證明。
三、住房公積金貸款方面
(十一)繳存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不再提供個人信用報告、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商品房銷售現房證明書。
(十二)繳存職工申請二手房住房公積金貸款時,不再提供售房人的完稅證明;貸款房屋為房改房的,不再提供上市準入證。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