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王子揚)2019年1月5日晚間,承德露露發布公告稱,汕頭高新區露露南方有限公司(簡稱“汕頭露露”)訴承德露露等被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糾紛案二審完畢,二審法院駁回承德露露上訴,維持原判。承德露露表示,為維護公司核心知識產權,公司將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018年8月,汕頭露露向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承德露露繼續履行其于2001年12月27日簽訂的《備忘錄》及2002年3月28日簽訂的《補充備忘錄》中,應由被告履行的商標使用許可義務。此外,汕頭露露還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含原告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人民幣。
承德露露稱,2015年公司籌劃再融資事項時,意外獲得兩份文件:一份是《備忘錄》,另一份是《補充備忘錄》。簽署方是:露露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已更名為霖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汕頭高新區露露南方有限公司、香港飛達企業公司,共四方。承德露露表示,文件內容既具有涉嫌不正當競爭性質的市場區域劃分內容,又有涉嫌壟斷經營的項目內容,造成公司擁有的商標、專利等無形資產使用權存在嚴重缺陷。
2019年6月,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上述《備忘錄》、《補充備忘錄》有效,承德露露需履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義務,承德露露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阻礙和干擾原告依據《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使用相關被許可商標的行為。
承德露露稱,在本案訴訟過程中,公司提出了證明《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無效以及證明《補充備忘錄》涉嫌偽造的關鍵證據,但汕頭市金平區法院未予采信。2019年6月13日,承德露露向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汕頭露露公司在一審法院釋明后請求確認《備忘錄》、《補充備忘錄》有效并不構成超出原有訴訟請求的情形,一審法院未另行安排舉證和答辯并無不當。一審審判程序合法,承德露露提出的一審違反法定程序的上訴主張理由不成立。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對于此次訴訟,承德露露表示,本次訴訟為終審判決,對公司2019年度的利潤不會產生直接影響,目前公司生產經營正常。但對公司未來的品牌影響力、市場競爭力和公司整體戰略將會產生的影響尚無法確定。為維護公司核心知識產權,承德露露將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堅決采取一切法律措施,保護公司及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新京報記者 王子揚
編輯 祝鳳嵐 校對 柳寶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