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似乎是現在人們的婚姻生活中一個非常重要、且繞不過去的話題,無論結婚,還是離婚,都總是跟房子相關。
結婚的時候,我們總是想方設法希望對方買房;離婚的時候,又總有人想法設法希望得到房子的是自己。人的自私性,在這個過程中可見一斑。
但別忘了,在人性不足以自我制約的時候,我們的法律,一直都是客觀公正地存在著的。
于軒和劉慧結婚的時候,是沒房沒車的。當時于軒的媽媽得了一場病,花了很多錢,把于軒本打算買婚房的積蓄都花光了。而劉慧也是一個很通情達理的姑娘,并沒有因此對于軒不滿,按照約定的婚期如期嫁了。
劉慧婚前,自己是有一套房子的,那是一套兩居室,面積不大,但地段很好。她本打算結婚后,她和于軒就住那套房子。可是于軒并不同意。
于軒說:“我們家就我一個兒子,我住在你婚前買的房子里像什么話,不知道的還以為我是入贅了呢。再說了,你那房子是兩居室,等將來我們有了孩子,就太小了。不如把你的房子賣了,我們在偏僻點兒的地方換套三居室吧。”
一個男人不愿意住在妻子婚前買的房子里,可能是因為自己的自尊心,這點兒可以理解。但是你讓妻子把自己的房子賣了,再換套偏僻地方的三居室,其實還是那些錢,那依然是妻子的財產,這有什么區別呢?
可對于于軒來說卻是不一樣的。他覺得只要是在他們結婚后買的房子,他就可以理直氣壯地住進去了,不會有心理負擔,而并不考慮買房的錢是哪里來的。
劉慧覺得于軒說的話也有一定的道理,畢竟女人都會為孩子想得多一些,兩居室的話,有了孩子,老人再過來帶孩子,確實是太小了。劉慧就接受了于軒的建議,把自己的房子換成了偏遠一些的三居室。
因為是市區換到郊區,劉慧原本的兩居房款綽綽有余,并沒有需要于軒添加什么錢。當然,在買房的時候,劉慧也是多了一個心思,房本上只寫了她自己的名。
結婚三年后,劉慧發現了于軒對自己的背叛,她堅決要求離婚。而于軒絲毫沒有愧疚和挽留的意思,反倒理直氣壯地對劉慧說:“離婚可以,孩子歸我,房子也歸我,我馬上就跟你離。”
多么可笑?這個男人自己做錯了事,想的不是怎么跟妻子道歉,請求原諒,或者自己內心有所歉疚,反倒來跟妻子爭孩子的撫養權和房產。從這一點也可以看出,于軒當初結婚,就沒有那么愛妻子,或者說,他本身人品就是有問題的,要不然,不至于剛剛三年就會有如此大的改變。
在這里我也提醒一下那些即將走進婚姻的女孩子們,你們在結婚之前,一定要仔細考察對方的人品,不要被愛情沖昏了頭腦,不管不顧地就嫁了。你可以不在意對方有沒有錢、有沒有房和車,但你一定別嫁給一個惦記你的房子和錢財的男人。因為那樣的男人,大多對你都是沒有多少愛的。
于軒對劉慧的態度,已經讓劉慧徹底看清了他。她堅決不肯把孩子的撫養權交給于軒,因為她覺得,于軒這樣的人品,如果讓他帶孩子,是對孩子的成長不利的。
可你知道于軒面對劉慧堅持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時是怎么說的嗎?他說:“孩子可以給你,但房子你得分我一半,這是我們婚后買的,就應該有我一半。”
在這一點上,可能有些人會存在認知誤區,以為婚后買的房子就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其實不是的,婚姻法中的判定,是需要看買房的資產來源的。如果夫妻一方用自己的婚前財產在婚后買房,并且只寫了自己的名字,那么這套房子仍然是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并不是共同財產。
盡管于軒最終并沒有得到房子。但這件事卻不得不提醒我們,謹慎識人,學會保護自己的利益,不要讓別有用心的人鉆了空子。
在此,結合婚姻法,簡要介紹一下相關知識:
婚姻法中規定,個人財產是不會隨著婚姻關系的締結而產生改變的,也不會因為形式的轉變而產生歸屬的改變,也就是說,個人的房子,賣了錢,這筆錢依然是個人財產,如果你再用這筆錢買了別的東西,那么你買的東西依舊是你的個人財產,即使你是在婚后買的。
但你需要注意,買房子的時候,由于不動產的特殊性,如果你寫了對方名字,那會視為你對對方的贈與,那性質就不一樣了。還有一點就是,保護個人婚前財產,一定要做好賬戶隔離。就是不要把婚前婚后的財產放到同一個賬戶,如果放在了一起,你就很難說清你買那個東西是用的哪一筆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