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以下,詐騙已成事實,投資的錢卻無法追回。執行難這一問題無法解決,影響群眾獲得感。投資陷入僵局,資金無法追回這是投資人的痛點,本期案件就是由以為投資人引發,投資陷入僵局,法院判決以下,詐騙已成事實,但是投入的資金依舊難尋。談的是事,說的是理敬請關注本期《談事說理》之千金難尋。
投資陷入僵局
當事人張某女士,是河南省某地銷售電話卡的,根據張某女士講,2014年當事人與被告人王某、熊某進行了50萬金額的交易,本此案件中,王某、熊某等人為當事人提供電話卡的貨源,然而當事人進行銷售。第一次合作完,過了兩三天,進行了第二次合作,此次合作金額達到了200萬,當事人以經濟情況有限拿不出怎么多資金的情況下,被告人卻讓當事人先進行買賣,在與之交付。
據當事人張某女士表示,當事人與王某、熊某等人進行了多次合作后,2015年7月被三人騙走了1.527億,不僅如此當事人身邊的親朋好友也加入了投資中,投資陷入僵局大家都想把錢拿回來,于是將王某、熊某等人告上了法院,法院判決下來,王某等人詐騙已經成為了事實。
當事人表示,法院判決下來,王某詐騙成為了事實,可是投資的資金還是無法拿回來。
針對此案,節目特別邀請法律評論員馬進彪和法律評論員溫毅斌來到演播室現場,一同分析這起案件的深層原因,并就如何維護當事人權益提出法律和政策上的建議。
千金該怎么尋回
溫毅斌就當事人問題發表了自己觀點:本次案件確實屬于詐騙案件,但是案件有漏洞,其漏洞在一審判決中2.6億元去向不明,卻作出判決,這樣是不符合法律和民事訴訟規定的,2.6億元是重要的犯罪事實,在刑事犯罪中,如果在事實不清的情況下就作出了判決是違背了訴訟法相關規定的。
只要經過公司人員簽字,所蓋的印章無論是否經過公安備案,還是在刑法上都是規定為表見代理的,因此購銷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表見代理,是指雖然行為人事實上無代理權,但相對人有理由認為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進行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
如遭遇此事,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一百四十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犯罪嫌疑人曾經故意犯罪或者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
馬進彪就當事人問題發表了自己的觀點:判決的過程是一個質證的過程,贓款的金額多少,與實際的判決結果是有直接關系的。
馬進彪就如何解決現狀發表了自己的觀點:根據當事人提供事件發展的過程中了解到本此案件一直在持續下去,目前解決此案件需要追溯到案件的源頭中國移動河南分公司的問題上逐一擊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