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企糾紛呈現復雜多樣化趨勢,行政糾紛實質化解決成為法學界關注議題。
1月5日,中國政法大學薊門決策第113期在京舉辦,多名學者圍繞行政糾紛解決機制展開研討。有學者直言,調解成為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選擇,但不能為了平息矛盾而犧牲法治。
政企糾紛呈復雜多樣化,學者:立法司法問題待完善
現行行政訴訟制度奠定于1989年《行政訴訟法》,該法曾于2014年作了一次重大修改。自2015年5月1日起,行政協議被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并明確行政協議案件的裁判方式。
行政協議又稱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標,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
澎湃新聞注意到,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門盲目上項目、不按合同履約等問題較為突出,不守信踐諾、新官不理舊賬問題的案例也不時出現。
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主任吳少博表示,政企糾紛已成為我國行政管理中最突出、最敏感問題,它不僅關系到企業家創業創新的信心,也關系到普通公民的舉家生計,也是一個國家法治進步的重要標志。
“近年來,行政性爭議及政企糾紛呈現出復雜化和多樣化。”吳少博說,以前主要集中在土地資源的糾紛,現在慢慢向管理類、合作類、環境類甚至破產類蔓延,往往一個政企糾紛持續數年得不到實質性解決,問題的復雜,解決的困擾難以想象。
基于此,2019年12月,最高法發布《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提出兩大原則:一是因行政機關違約的“充分賠償”原則,二是因國家利益需要的“充分補償”原則。這一規定于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最高法指出,行政協議司法解釋著眼于加強政府誠信建設,要做到幾個“確保”:確保行政機關按照行政協議約定,嚴格兌現向社會及行政相對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確保行政機關認真履行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投資主體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確保因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侵犯合法權益的,要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確保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的,對企業和投資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
“這一司法解釋對推動建立完善政府建信守諾機制,樹立法治政府形象具有重要的意義,也對司法機關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發揮司法監督職能具有重要的作用。”中國政法大學公共決策中心主任李軒認為,行政糾紛涉及官民矛盾,涉及行政機關的作為不夠或不作為、怠作為等問題,司法機關在處理時會有所顧忌,有關立法和司法實踐問題仍待完善。
“不得調解”應在行政訴訟法中改掉,不能為了平息矛盾而犧牲法治
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的,而爭議和糾紛得到順利解決,才能構建和諧社會。至此,調解成為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選擇。
澎湃新聞注意到,新行政訴訟法第60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所謂行政訴訟調解,是指在行政訴訟過程中,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協調下,以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為內容進行自愿協商、形成合意、解決糾紛的活動。其目的在于實現行政爭議的實質性解決,徹底化解矛盾,消除糾紛。
“什么叫實質性解決?就是糾紛解決了,不會再引起爭議。”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應松年認為,化解糾紛的出路是調解、和解,雙方愿意互相讓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情況下把事情解決了,以此維持社會安定和穩定。
“實質性解決最好通過復議途徑,這是行政機關自行解決糾紛和矛盾,然后才是訴訟。”應松年舉例說,美國的行政爭議95%是調解,絕大部分通過調解解決。
應松年呼吁,應改掉行政訴訟法中有關“不得調解”的規定,“在行政訴訟法修改時,我建議可以把‘調解’寫進去,但有人堅決不同意,一定要寫‘不得調解’,調解后糾紛矛盾能得到順利解決,為什么要沒完沒了?”
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姜明安也認為,行政爭議實質化解有利于保障和促進形式法治與實質法治的統一,有利于保障和促進解決爭議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在姜明安看來,行政訴訟有三大功能: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和解決行政爭議,即監督、救濟、解紛,“行政爭議實質化解可防止片面追求形式法治而忽視實質法治,還可防止片面追求法律效果,而損害社會效果。”
與此同時,這一化解方式還隱藏著風險,“不能為了平息矛盾而犧牲法治。”姜明安說,不僅要把矛盾壓下去,還要追求法治,不能讓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就此混過去,該開聽證會要開聽證會,還要聽理由,不能再違法。
“行政訴訟的大環境變得越來越好。”據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李曉寧觀察, 2018年底行政訴訟風向出現轉變,最高法陸續作出一些糾錯性的判決,確定拆除違法建設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同時也提出要準確區分合法建筑和違法建筑等一些涉及實體方面的裁判觀點。
2019年,類似的糾錯性案例越來越多,力度也越來越大。李曉寧說,比如確定了強拆主體推定原則,加重了政府的責任,同時通過改判的案例確定宅基地上建設的房屋,即使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也不能定性為違法建設,在拆遷過程中也應獲得合理補償。
(本文來自澎湃新聞,更多原創資訊請下載“澎湃新聞”AP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