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1月7日消息據新京報報道,認為商標“雷軍電動”侵犯了自己的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將相關企業訴至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終審判決該商標的使用構成侵權,并判決使用單位賠償小米公司40萬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2015年8月,小米公司起訴濰坊瑞馳公司稱,該公司在其生產的電動車上使用了小米商標,并取名“雷軍電動”,小米公司于是將這家生產電動車的企業告到了法院。小米公司認為,濰坊瑞馳公司的行為意圖搭小米公司便車,使公眾誤認為該款電動車是小米公司生產的,或者與小米公司存在一定的關聯關系,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濰坊瑞馳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小米公司對涉案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被告濰坊瑞馳公司作為涉案雷軍系列電動車的生產者,在車身顯著位置使用了商標標識,該標識與小米公司在注冊的商標相比,二者主要部分均為M造型,整體外觀上亦存在較高的相似程度。經小米公司的經年使用和經營,商標現已具有相當的顯著性,為公眾普遍知悉,故濰坊瑞馳公司使用的商標與小米公司的商標構成了近似商標,極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該商品系小米公司生產或者與小米公司存在授權、投資、合作等關聯關系。
除使用近似商標給相關公眾造成的混淆可能之外,濰坊瑞馳公司還將與小米公司法定代表人雷軍相同的名稱作為商標、商品系列名稱進行使用,兩種使用方式相互結合進一步增加了相關公眾將濰坊瑞馳公司產品來源與小米公司發生混淆的可能,凸顯了濰坊瑞馳公司攀附小米公司商譽的主觀惡意。故濰坊瑞馳公司侵犯了小米公司就商標所享有的商標專用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后,法院判決被告濰坊瑞馳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小米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4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