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多年前
北京人孫建龍到廣東珠海出差
還隨身攜帶了
吳昌碩畫作《梅花》和李苦禪畫作《鷹》
之后在賓館
他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警察 以涉嫌走私文物扣押
兩幅畫作也在其被扣押后丟失
多次討要無果后
2015年,孫建龍開始申請國家賠償
……
“還不夠我差旅費,兩幅畫肯定不止這么多錢,肯定要申訴。”2020年1月5日,孫建龍對記者表示。
孫建龍的委托代理人張鐵雁認為,兩幅畫丟失30多年后得到賠償,在法律上有進步意義,但賠償數額過低,明顯低于畫作的實際價值。因此,他們將依法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訴。
判決書顯示,1989年7月16日,孫建龍在北京軍區服役期間到珠海市出差。當他在賓館洗澡時,“幾名自稱拱北口岸分局干警的警察將門敲開,在未亮明任何身份證明和法律文書的情況下,其中一人持槍頂住孫建龍頭部,強制其趴在墻上,另外幾人則搜查了孫建龍攜帶的隨身物品。”判決書提到。
“隨后,警察將孫建龍押到拱北口岸分局,其隨身攜帶的全部物品,包括吳昌碩畫作《梅花》和李苦禪畫作《鷹》被違法扣押,直到當年7月19日,孫建龍所在單位開具證明信,證明上述畫作為孫建龍合法所有,拱北口岸分局才將其放出,但未歸還兩幅畫作。”判決書稱。
之后十余年
孫建龍開始通過各種渠道討要兩幅名畫
2006年,珠海市公安局在信訪答復中稱,兩幅畫已經丟失,現仍在查找中,相關賠償事宜將責成拱北口岸分局協商解決。 但此事僵持十年仍未協商成功。
2015年3月22日,孫建龍向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提出賠償申請,該局逾期未作答復。
2015年8月,珠海市公安局駁回了賠償申請。 理由是,孫建龍的財物是1989年被扣押,其申請國家賠償的時間已超過法律規定的兩年時限。
2015年9月,孫建龍向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國家賠償,要求歸還畫作。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孫建龍不再要求退回兩幅畫作原物,而是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2016年4月12日,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維持對孫建龍不予賠償的決定。
2016年12月,孫建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 12月28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此案后發出(2016)粵委賠監53號決定書,指令珠海市中院賠償委員會重新審理孫建龍國家賠償申請一案。
審理過程中,公安局辯稱,由于《國家賠償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不溯及既往,因而孫建龍的畫作不適用該法。此外,孫建龍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超過了法律規定的兩年時限,公安局依法作出不予賠償決定。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認為,拱北口岸分局在偵查過程中,違法扣押孫建龍隨身攜帶的個人財物,且導致被扣押財物滅失,侵犯孫建龍財產權。雖然發生時間在1989年,但扣押行為一直未予終結,違法侵權行為處于持續狀態,因而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來源:界面新聞
新媒體編輯 王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