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趙朋樂 實習生 王亞會)江西男子劉金福幫人實名搶火車票牟利,被判倒賣車票罪。一審獲刑后,劉金福提起上訴,新京報記者從其辯護律師仲若辛處獲悉,今日(1月9日)上午,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此案公開判決,判決劉金福犯倒賣車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124萬元。
11月30日,劉金福代搶火車票案二審開庭。庭審直播截圖
青年涉嫌倒賣火車票被捕
新京報此前報道稱,今年30歲的江西青年劉金福,初中畢業后一直在外地打工,2017年回到家鄉,想陪伴年事已高的父母。為了謀取生計,劉金福開了票務工作室,替人在網上實名搶火車票。
今年3月19日,劉金福被以涉嫌倒賣火車票罪被逮捕。
檢方指控,2017年7月,劉金福以1500至4500元不等的價格在網上購買搶票軟件,以30元/萬個的價格購買“打碼”,以2740元的價格購買了12306網站實名注冊賬號935個,用于在12306網站上進行搶票操作。此外他還購買了兩部手機,用于接單和打廣告。搶票成功后,劉金福根據所搶購火車票的車次、乘車時段及運行到達車站等不同情況,向購票人分別收取50元到200元不等的傭金。從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劉金福先后倒賣火車票3749張,票面數額123萬余元,獲利31萬余元。
南昌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劉金福行為已構成倒賣車票罪,判處劉金福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24萬元,沒收犯罪所得31萬元和作案工具、手機和電腦。劉金福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劉金福的兩位辯護律師張進華、仲若辛堅持為他做無罪辯護,他們認為劉金福收取的是服務費用,不是對車票的加價,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劉金福利用軟件代理客戶購票,系民事代理法律行為,車票所有權自始至終屬于委托人,沒有發送轉移,不存在倒賣行為和倒賣的可能,不構成倒賣車票罪,因此提起上訴。
二審于2019年11月30日下午在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庭審圍繞劉金福收取傭金的代購行為性質及其是否構罪等問題進行。
二審獲刑十一個月罰金124萬
判決書顯示,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判決認為,劉金福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二審期間認罪悔罪,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對劉金福予以從輕處罰。判決劉金福犯倒賣車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124萬元。非法獲利人民幣3424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南昌鐵路運輸法院認為,劉金福使用搶票軟件,通過自動破解12306網站的登錄驗證圖片,實現多賬戶同時登錄、多線下單、重復登錄不間斷刷單、自動移除沖突乘客等功能,取得了在12306 網站搶票的優勢,侵害了其他旅客平等的購票權,擾亂了鐵路客運售票秩序。
法院認為,劉金福不具備代辦鐵路客票資質,自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搶購車票3749張,票面數額130多萬元,每張加價50元至200元,非法獲利34萬余元,超出高價、變相加價票面數額50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2000元以上的標準,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倒賣車票情節嚴重。
另外,法院認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實名制后修訂的《中 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二十七條明確禁止倒賣旅客車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明確將倒賣車票情節嚴重的行為入罪,如上所述,劉金福的行為已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與其他出售勞務獲取價值的行為有本質區別。
其辯護律師張進華介紹,等劉金福出獄后,決定是否申訴,124萬的罰金對于他來說是個不小的壓力。
編輯 趙凱迪 校對 劉軍


